舉報人:怡園F區全體業主
被舉報對象:
1. 違法建設行為人:徐姓業主(怡園F區4號樓2單元3層)
2. 浦城縣南浦街道辦事處
3. 浦城縣城市管理局
4. 怡園F區小區物業公司
舉報事項:
1. 徐姓業主違法占用小區公共庭院、綠化帶建房,圍蔽高壓配電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2. 物業公司未履行制止、報告職責,涉嫌玩忽職守;
3. 浦城縣南浦街道辦濫用職權,違法開展"建房意見征求",變相縱容違法行為;
4. 浦城縣城管局未依法及時查處,存在行政不作為。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
1. 違法建設行為
- 徐姓業主自2025年6月起,擅自占用小區公共庭院及綠化帶搭建房屋(附圖違法建筑現場照片),并將高壓配電箱圍蔽在內(附圖:配電箱被圍蔽情況),違反:
- 《福建省城鄉規劃條例》第40條(禁止占用公共區域建設);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5條(禁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
2. 相關部門及物業的違法行為
- 物業公司:未制止、未向城管部門報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57條;
- 南浦街道辦:
- 制作《公共區域建房意見征求表》(附件3),組織人員上門要求業主簽字同意,變相合法化違法行為;
- 未履行《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的強制拆除職責。
- 浦城縣城管局:
- 接到多次舉報后未在7個工作日內核查,違反《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辦法》第12條;
- 未采取責令停工、限期拆除等法定措施。
二、法律依據與訴求
1. 違法建設認定
- 根據《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辦法》第5條,該建筑無規劃許可,應定性為違法建設,必須拆除。
2. 追責依據
- 對徐姓業主:依《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辦法》第18條,應處工程造價5%-10%罰款并強制拆除;
- 對公職人員:南浦街道、城管局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可依據《監察法》第11條移送紀委監委處理。
訴求:
1. 立即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公共區域原狀;
2. 對徐姓業主依法處罰并公示;
3. 追究物業公司、南浦街道辦、城管局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 書面答復處理結果并在小區公示。
此 致
南平市政府 何明星 副市長(分管城管局)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吳忠 副局長(分管兩違治理)
浦城縣政府 韓鋼 副縣長(分管城管執法局)
浦城縣紀委監委 謝孟華 主任
浦城縣自然資源局 劉用煌 局長
浦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林澤華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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