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朋友圈帶貨被稅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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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納稅人識別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稅一稽 罰 〔2025〕 62 號
案件名稱******-其他違法
處罰類別其他違法
處罰事由
(一)增值稅及附加
經查,你在2021年~2022年期間,通過微信朋友圈推銷等方式銷售女裝及配飾,取得銷售收入778011.99元(不含稅)(其中:2021年466664.78元,2022年311347.21元)。你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造成少繳增值稅7780.12元(其中: 2021年4666.65元,2022年3113.47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72.30元、教育費附加116.70元以及地方教育附加77.80元。
(二)個人所得稅
針對上述增值稅問題,你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鑒于你未設置賬簿、也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按照你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
經查, 2021年你取得銷售收入466664.78元,按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10%,當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6666.48元。經計算,2021年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166.65元;
2022年你取得銷售收入311347.21元,按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10%,當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1134.72元。經計算,2022年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613.47元;
綜上,你2021年~2022年應補繳個人所得稅共計4780.12元。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0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你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造成少繳增值稅7780.1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72.30元、個人所得稅4780.12元,合計12832.54元。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公告***年第***號)附件《***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執行標準》代碼“501”之規定 ,“納稅人五年內首次發生,配合檢查、調查,在檢查、調查期間主動補繳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的罰款”,鑒于你已全額預繳上述少繳稅款,
處罰結果對你處以少繳稅款12832.54元50%的罰款,即罰款6416.27元。
處罰生效期2025-06-27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文章來源:稅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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