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享受網絡購物方便快捷、優惠豐富的同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果虛假下單,惡意利用網購退貨政策“薅羊毛”,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快遞員在電商平臺虛假下單后拒收商品、簽收贈品牟利的案件,被告人孫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孫某系某快遞公司快遞員。2022年1月其在某平臺網購時發現,該平臺商家出售手機、平板電腦等熱銷電子產品時會附贈藍牙耳機、平板觸控筆、快充插頭等具有一定價值的贈品,且主貨品和贈品會作為兩個包裹獨立配送,其向平臺申請拒收后進一步發現,平臺僅核查主貨品拒收情況后即全額退款,并未要求其退回贈品。此后,為掩人耳目,被告人孫某借來他人賬號和銀行卡,并在自己配送站點范圍內虛構“某某鍋爐房”“某某財務室”等收貨地址,在2022年至2024年兩年間以上述方式多次在該平臺假意下單,拒收主貨品后簽收贈品800余件,并轉售牟利。2024年11月,該平臺審核中發現涉案賬號長期存在拒收異常訂單,且贈品均未退還,遂報案。經認定,涉案800余件贈品市場價值達38萬余元。
2024年12月26日,公安機關通過訂單所留手機號碼將被告人孫某傳喚到案。案發后,孫某家屬向該平臺全額退賠經濟損失。公訴機關以其涉嫌犯詐騙罪將案件訴至豐臺法院。
【法院審理】
該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孫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已全額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利用網絡購物平臺漏洞“薅羊毛”“占便宜”,通過虛構交易假象掩蓋非法占有目的,騙取平臺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贈品已達到一定數額,給平臺造成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官提示】
網絡購物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商家在買賣交易中附隨贈品,實際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消費者拒收訂單或選擇“七天無理由退貨”意味著實際購買主商品這一贈送條件未能實現,此時消費者無故占有贈品沒有法律依據,商家有權起訴要求退回。如有人“薅羊毛”“上癮”,多次惡意下單、虛構交易假象,非法占有贈品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數額,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生活當然該精打細算,但“薅羊毛”的前提是合法,要時刻遠離違法犯罪。
網購平臺和商家應加強技術防護,完善規則體系,對售出商品的出入庫、物流運輸、簽收與退回建立全鏈條、可追溯的精細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定期審查高頻次拒收、退貨、贈品缺失等異常情況,強化內部風險防控,及時處理物流、交易等技術漏洞,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維護網絡交易安全穩定。
文/王昕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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