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晚,上海華銘智能終端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銘智能,代碼:300462)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曾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據處罰預告,華銘智能涉嫌證券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公告顯示,上海證監局查明,華銘智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2019年,華銘智能通過發行股份、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收購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利科技)100%股權。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聚利科技的電子不停車收費(ETC)等產品銷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間、代理等服務。聚利科技對相關服務所產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存在以下不當:聚利科技將第三方居間、代理等服務所產生的部分費用確認為研發費用,但該類服務主要內容是進行銷售推廣、商務溝通、協助聚利科技獲得銷售訂單等,應分類為銷售費用,聚利科技未嚴格按照業務性質進行確認;同時,聚利科技還存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準確計提銷售費用的情形。上述問題導致華銘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對聚利科技上述費用按照業務性質確認并按照權責發生制調整以后,經測算,華銘智能2020年涉嫌虛增銷售費用、虛增研發費用等,因此虛增利潤總額2,531.54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的18.76%;2021年虛減銷售費用、虛增研發費用等,因此虛減利潤總額3,570.37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的16.9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間買入華銘智能股票,并在2023年10月27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股民,可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索賠需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2021年4月1日起至今)、聯系方式等。
(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員,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成效顯著。其中,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案入選201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等虛假陳述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資者訴輝豐股份虛假陳述案系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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