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蘇州發布住房保障戶籍新規
5年市區+2年本區
結婚/未成年遷移豁免
給大家劃一波重點:
1,適用范圍
適用于蘇州市區(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高新區)住房保障資格申請中的戶籍認定,包括租賃補貼、購房補貼、公租房等。
2,戶籍要求
家庭成員需具有市區戶籍滿5年,且申請所在區戶籍滿2年。
例外:因結婚、未成年人戶口遷移不受年限限制。
3,家庭成員認定
包括申請人夫婦、共同生活的子女、服兵役/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服刑人員、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同戶籍共同生活的人員。
直系親屬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4,特殊情況處理
離婚家庭:需滿2年方可申請。
單親家庭:需提供撫養/贍養關系證明。
未成年人戶籍:遷移后與申請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可維持現狀。
婚后戶口未遷:需先遷移(原市區戶籍不受年限限制)。
禁止重復申請,已享受過市區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不得重復申請。
5,材料要求
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明等材料,戶籍編號不一致需說明理由。
6,審查與責任
公安機關核查戶籍信息,民政部門核查婚姻信息。工作人員違規將依法追責。
7,實施時間
2025年8月10日至2030年8月9日施行,各區可制定細化規則。
核心要點:戶籍年限、家庭成員界定、特殊情況處理及材料真實性審查。
以下是政策原文——
蘇州市區住房保障對象戶籍人口情況
認定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住房保障對象的戶籍情況審查工作,根據《蘇州市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暫行)》(蘇房改〔2009〕1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蘇州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區范圍內(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開展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購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審核工作時,戶籍人口情況的認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住房保障對象戶籍人口情況的認定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向住房保障部門提供戶籍登記信息核查支持;民政部門負責向住房保障部門提供婚姻登記信息核查支持。
第四條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應具有市區戶籍并滿5年,且在申請所在區的戶籍滿2年。
沒有市區戶籍的家庭成員,不計算為申請家庭的申請人口數,也不計算為家庭收入和分攤住房面積的人口數。
第五條戶籍滿5年或滿2年,指戶口遷入時間到正式申請時滿5年或滿2年。
因結婚戶口遷移、未成年人戶口遷移,不受滿5年或滿2年的時間限制。
第六條戶籍情況的審查,重點審查申請家庭成員遷入現戶籍的時間;原是外地戶口的,重點審查遷入市區的時間。
第七條應當核對戶口簿主頁與各插頁的戶口編號,編號不一致的必須說明理由,出具證明。
第八條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家庭成員:
(一)申請人夫婦及其同一戶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正在服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的服刑人員;
(五)與申請人夫婦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同一戶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九條“贍養、撫養、扶養關系”,指有直系親屬關系和辦理過法律認可的收養等關系。
“直系親屬關系”,指夫妻、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親屬關系。
第十條確認為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的人員,應作為計算家庭收入和分攤住房面積的人員。
第十一條申請家庭申請時,需提供戶口簿、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有婚姻關系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已在市區范圍內作為家庭成員享受過住房保障的,不得重復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因離婚造成住房困難的,離婚滿二年后可按相關規定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單親家庭的,應提供相關部門認可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有撫養子女或贍養父母的權益。
第十五條父母離異后的子女撫養權,以生效的法律文書或離婚協議為準;
撫養權未明的或子女已成年的,家庭成員以戶籍關系為準。
第十六條結婚后戶口未遷移的,必先遷移后申請,如原為市區戶籍,可不受5年和2年的限制。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已在市區內戶口遷移的,與申請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可維持戶籍現狀。
第十八條申請家庭成員中,可以父母名義申請,也可以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但申請后,不得再變更申請人。
第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審查住房保障對象的戶籍人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申請家庭如對本規定的認定辦法有異議的,對現行的住房保障辦法有異議的,暫不受理其申請;對已受理的暫停對其進行其他住房保障程序。
第二十一條對本規定未盡事宜,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
蘇州市區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情況
認定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住房情況的審查工作,根據《蘇州市住房保障實施辦法(暫行)》(蘇房改〔2009〕1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蘇州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區范圍內(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開展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購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審核工作時,家庭住房情況的認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情況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在市區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申請家庭現有住房:
(一)家庭成員名下現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現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員曾經購買過的全部保障性住房和在申請前10年內已轉讓的房改房;
(四)現實際居住的屬于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的住房;
(五)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已轉讓的私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已轉讓使用權以及已經退租的公有住房;
(七)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已被征(搬)遷的住房;
本條所稱5年、10年內,是指自情況發生之日至正式申請登記之日,未滿5年、10年。
第五條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認定為申請家庭的現有住房,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申請家庭成員有多處住房的,合并計算面積。
第六條申請家庭成員的配偶,不論是否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其名下的第四條所列的住房,都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七條家庭成員曾經購買過的保障性住房,不論房屋產權何時轉移,申請住房保障時全部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八條個人在購買商品房、存量房時,在單位領取過房改一次性購房補貼的,可不算房改房,按一般私有住房處理。
第九條“現實際居住的屬于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的住房”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直系親屬之間有財產繼承、贍養、撫養、扶養的權利和義務,現住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的住房,應該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十條對“現實際居住的屬于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的住房”,如直系親屬參與分攤人均住房面積,則直系親屬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全部住房都應該計算面積。
第十一條“直系親屬”不僅包括申請人的直系親屬,也包括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指夫妻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關系的親屬。
“贍養、撫養、扶養關系”,指有直系親屬關系和辦理過法律認可的收養等關系。
第十二條通過征(搬)遷取得房屋的,以取得房屋的面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未取得房屋的,按補償協議或征補決定中明確的原被征(搬)遷房屋的面積計入。
第十三條閣樓算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面積計算。
車庫不算住房,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違章搭建的房屋,應該拆除。在未拆除前應該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房屋權屬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按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住房面積。
對房屋所有權需要轉移的,待辦理好轉移手續后再處理。第十五條無住房而承租他人住房的申請家庭應提供無住房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承租或借住直系親屬的住房,按“現實際居住的屬于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的住房”處理,應該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十七條承租或借住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非直系親屬)住房的,可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但應出具材料,并須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承租他人住房的,應出具已承租他人住房一年以上的租賃協議等材料,并須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承租(住)單位房屋居住,但無房產證、租賃證的,可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以產權單位出具的退房材料為準。
第二十條承租(住)單位的單身集體宿舍(集體戶口、幾個單身合住一間)的,可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產權單位應出具材料,并須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承租(住)部隊的軍產房的,可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申請時須提供申請家庭與部隊后勤管理部門簽訂的退房協議,協議須明確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后退出原承租的部隊軍產房,協議須隨申請材料存檔。
第二十二條住房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對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書且無法確定建筑面積的,一般住宅按1.2的系數將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混合結構多層住宅按1.38的系數將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
第二十三條承租公有住房的,以公有住房租賃協議或租賃證上記載的合計面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無合用面積、合計面積的,以獨用面積為準。
第二十四條住房是共有產權的,按份共有的按份額折算相關人所占住房面積;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人數平均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二十五條申請家庭成員有房屋共同居住權或可繼承但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應該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按第二十四條的方式計算,或待辦理繼承手續后再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產權的經營性非居住房屋,有資產收益的,資產收益計入家庭收入;無資產收益或資產收益難以確認的,按普通住房面積的2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二十七條對已實際購買房屋,但未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或未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當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二十八條夫妻雙方離婚后,已將原共有房屋變更至非申請家庭的另一方、子女名下,則該房屋面積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申請家庭成員離婚前承租公有住房的,按生效法律文書或離婚協議的約定計算。若明確離婚后雙方共同使用或各占一半使用權的,按住房面積的一半計算面積。
第二十九條一年內先買房后賣房(非同一套)或先賣房后買房的,可不合并計算現住房面積,以住房面積較大的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第三十條申請家庭申請時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公房租賃證明等家庭住房材料,檢查原件、留復印件;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對于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中地址上、戶口簿現住地址上及原遷入地址上的住房產權人或承租人,且上述地址在蘇州市區的,申請人須提供材料,說明該地址上住房與申請家庭的關系,須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二條在市區內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三條已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已辦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手續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購房補貼,但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為已認定的申請家庭現有住房總面積,除以已認定的申請家庭人口數。
第三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審查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住房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申請家庭如對本規定的認定辦法有異議的,對現行的住房保障辦法有異議的,暫不受理其申請;對已受理的暫停對其進行其他住房保障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本規定未盡事宜,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
蘇州市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標準測算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制度,規范租賃補貼標準的測算,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發放租賃補貼,是為了提高住房保障對象租賃住房的能力,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實現租賃補貼標準與其他保障方式受益水平均衡化,發放標準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財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合理測算,科學制定。
第三條租賃補貼標準的測算。
(一)在綜合考慮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價格、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家庭人口規模情況以及其他影響租賃補貼數值的因素后,進行綜合測算。
(二)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價格與租賃補貼標準統一按住房建筑面積進行計算。
(三)租賃補貼標準,根據市場行情進行確認,并適時調整公布。
第四條租賃補貼的發放。
(一)租賃補貼發放金額,根據住房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確定。
(二)住房租賃補貼按季度或年度發放。
第五條本規定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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