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澎湃新聞持續關注的“甘肅玩具店主買賣槍支案”有了新進展,7月7日,當事人聶鵬立從甘肅武威涼州區法院領到了武威中院作出的二審裁定,武威中院以一審“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涼州區法院重審。
武威中院二審裁定
2023年3月,聶鵬立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武威警方刑拘。當年12月28日,武威涼州區法院一審判決聶鵬立非法買賣槍支罪,“判三緩四”。一審判決顯示,警方從聶鵬立處查扣的水彈槍中,有10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大于1.8J/cm?2;”,被認定為槍支。
聶鵬立對此不服,并上訴至武威中院。他認為,一審法院將對人體無任何危險性的水彈槍視為奪命槍支對待,以非法買賣槍支罪給他判刑,違背常識,違反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審被判緩刑
聶鵬立是河南周口的一個玩具店主,水彈槍一度是他的主營產品。他主要是通過社交平臺發布水彈槍視頻,和有興趣購買的顧客添加微信然后進行交易,通過快遞發貨。2022年八九月間,甘肅武威買家李某明從聶鵬立處買了3支水彈槍,后來其中2支壞了,買家便準備寄給他維修,結果當地快遞公司報警,由此案發。
2023年3月11日,聶鵬立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刑拘。同時被刑拘的,還有給聶鵬立幫忙的劉新。2023年12月15日,涼州區法院對二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涼州區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武威警方共從聶鵬立處查扣各類疑似槍支98支,并對其中符合鑒定條件的69支進行了鑒定,最終10支因“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大于1.8J/cm?2;”,被認定為槍支。這10支超標水彈槍槍口比動能最大的為2.464J/cm?2;,最小為1.810J/cm?2;。
涼州區法院一審判處聶鵬立緩刑
公訴機關認為聶、劉二被告人非法買賣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律,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聶、劉二被告人均認為自己無罪,他們的辯護律師也為二人進行無罪辯護。聶鵬立的律師周玉忠從1.8J/cm?2;槍支鑒定標準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涉案槍支的定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他認為,所謂涉案槍支充其量是不合格的彈射模型產品而非槍支,本案無犯罪事實。
其后,涼州區法院一審以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聶鵬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劉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二審發回重審
堅稱自己無罪的聶、劉二人上訴至武威中院。
聶鵬立上訴稱,一審判決表面上以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作為判決依據,但實質上是以公安部內部文件和推薦性行業標準來將上訴人入罪,其將對人體無任何危險性的水彈槍視為奪命槍支對待,違背常識,違反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水彈槍不屬于槍支鑒定對象,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范圍內的彈射模型產品,一審法院將其想象出槍支的抽象危險性,純屬主觀臆斷。
水彈槍
上述聶鵬立所述公安部內部文件是指,公安部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該文件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另一份文件《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起草單位為公安部刑事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于2007年10月19日批準發布,從2008年3月1日起實施。公安部官網未公布該鑒定判據,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官網也只是公布了該鑒定判據的基礎信息、備案信息、起草單位等,其正文也是不公開狀態。
相關證據顯示,本案涉案部分水彈槍廠家生產所依據的標準為《模型產品通用技術要求》(GB/T26701—2011),屬于供14歲以上人群玩耍的彈射模型產品。《模型產品通用技術要求》規定:模型是指“外形或功能仿真度較高且做工精細的供14歲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收藏、玩耍或使用的產品。”動態模型指“具有驅動機構的模型產品”。彈射模型是指“采用預定的蓄能或非蓄能方式發射彈射物體的動態模型產品”。
公開信息顯示,水彈表面由凝膠包裹,吸水材質為聚丙烯酸鈉交聯共聚物,是一種網狀結構的吸水樹脂,屬于軟質化工品,發射后的水彈接觸人身或硬物質就會碎裂成渣,有些甚至在被擊發時就會碎裂。
2024年4月11日,本案二審在武威中院開庭。十一個月后的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但二審裁定出爐后,武威中院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向聶鵬立送達,直到7月7日,聶鵬立才通過涼州區法院收到該裁定。據聶鵬立介紹:“在此期間,法院和檢察院就一些程序問題等進行了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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