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對王傳凱從心理和社會責任角度分析了王傳凱是一個怎樣的27歲青年男子,這一集,我想從法律專業角度,來分析下他的行為應該如何判定。
事故發生后,履行法律義務,是事故雙方應當積極配合的義務。那么現在王傳凱認為自己一紙訴狀老人,其他的事情都不用管了,在法律上來說,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也就是說,在王傳凱惡意拒絕保險公司對張正義老人理賠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法》和《民法典》相關的規定,王傳凱在事故中不配合的行為屬于違反法定義務。
王傳凱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他有義務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的理賠程序,保險公司賠付多少錢,是保險核定后的一個金額,王傳凱拒絕的理由是“保險公司只能賠付總金額的30%”,顯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所以張莎凱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協助催告函,保險公司也有權采取催告措施。
一旦上訴法院,法院會認為王傳凱拒賠的行為屬于合同違約或者惡意拖延,在法院被認定為屬于惡意行為,那么張正義老人可以向王傳凱申請更多的賠償,對于王傳凱來說,一開始的擺爛,躺平,似乎很悠哉,但是到最后,只會讓自己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因為根據《民法典》合同篇第一百八十六條,對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都對于不履行合同義務,除了承擔違約責任的說明。第五百八十三條也說明了賠償損失的義務。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也規定了符合情形就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對于王傳凱這種人,我想到的就是不賠付任何錢給這種人,但由于張正義老人自己簽字了,互相賠償,那么在合同要約形式下,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現在去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王傳凱拒絕配合。那么就已經違反了《協商協議書》的約定。然后發送《催告函》,限定三日內履行,若不履行,視同主動放棄《協商協議書》的賠償。
如果說王傳凱在收到了這通知和催告函后,依然還是這樣的冷漠態度,拒不配合的頑固分子,那么到最后損失的是他自己,因為張莎凱就會一紙訴狀或者到時候反訴,在法庭出具這些相關的證據證明王傳凱存在理賠延誤,主動放棄互相賠償約定,那么我們就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條第二款,完全不用承擔王傳凱的修車費用,但相反,王傳凱在法律判決后,需要對張莎凱家屬張正義賠償醫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七七八八加起來也差不多5、6千的樣子。
這個案子本來就是適合簡易程序的小案子,王傳凱本來就屬于沒事找事,他也許原本想要更多的賠償或者說不想賠償張正義老人的損失,但是他沒想到的是,張正義雖然是70歲的文盲老人,可是張莎凱不是王傳凱辱罵的“法盲”,這種辱罵行為在法院開庭后,會讓法官有考量。
而我從一開始接手這件案子,我就開始叮囑了張莎凱,一定要禮貌,一定要克制情緒,無論王傳凱說什么,我們都是將對話窗口作為一個友好溝通,法定義務的通知窗口,他說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每次說的話,都會有漏洞,然后對我們有利,尤其是辱罵我們“法盲”,在法庭上一定會讓法官對王傳凱的這種行為有所思考。(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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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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