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是: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49條第4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所謂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締結或者解除婚姻關系,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權按照本人的意愿,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結婚必須出于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既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加以干涉,也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狀況等差別的限制。離婚自由,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男女雙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這種請求受到法律保護。在刑法上切實保障公民特別是婦女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對于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用捆綁、毆打、禁閉、強搶等對人身實施打擊和強制的行為。暴力極為輕微的,例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被干涉者與他人結婚或者不準被干涉者與他人結婚;強迫被干涉者與他人離婚或者不準被干涉者與他人離婚;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或離婚。暴力行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實踐中,主要為父母、子女、兄弟、丈夫、族人、奸夫、情婦、干部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數。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婚姻自由與人身自由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例如,父母的干涉大多是為了"門當戶對"或者多得彩禮,族人的干涉大多是為了維護本宗族的舊禮教,奸夫的干涉多是為了長期保持通奸關系等,但均不影響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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