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傾囊出資為父親購房,白紙黑字約定房產未來由孫輩繼承,父親與繼母轉身卻將房產過戶給養女。這筆購房款究竟能否討回?不久前,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01
親情出資購房,約定房屋由孫輩繼承
時間追溯至1999年,呂昊所在單位啟動集資建房。看著父親日漸年邁,兒子呂舫閔主動扛起購房重擔。1999年到2006年間,他分多次向呂昊的單位支付集資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0.5萬余元,所有原始付款憑證都由他小心保管。
為了明確這處房產未來的歸屬,避免日后糾紛,2001年8月,呂舫閔與父親呂昊、繼母劉玉慶一起協商,共同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的核心內容清晰明了:所有購房及后續辦理產權證的費用,均由呂舫閔承擔;房產證僅登記呂昊一人姓名,未經呂舫閔、呂昊、劉玉慶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信息;該房產的最終繼承權和所有權,必須由呂舫閔的其中一個兒子享有。呂舫閔和劉玉慶都在協議上簽名,但呂昊并未簽字。
直到2006年9月,這套集資房才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呂昊,劉玉慶作為共有人名列其中。
02
房產悄然易主,繼母被訴至法院
平靜在2023年2月被徹底打破。呂昊、劉玉慶夫婦以“買賣”的形式,以遠低于市場價的5萬元,將這套房屋過戶給他們共同收養的女兒呂荔。呂昊還親筆寫下一份財產說明,聲稱自己有權處置個人財產,擔憂養女呂荔未來生活困難,故將房屋贈與她,并強調子女不得干涉。
幾個月后,呂昊因病離世。
當年9月,呂舫閔才得知自己辛苦出資購買的房產被過戶給他們的養女,十分震驚。要求繼母劉玉慶返還購房出資款未果,呂舫閔將其訴至江南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全部購房款10.5萬余元,并支付高額利息。
“錢是我一分一分出的,協議寫得清清楚楚,房子要給我兒子繼承!他們現在把房子轉給別人,我的付出全白費了,必須把錢退回來!”庭上,呂舫閔手持付款收據和簽有劉玉慶名字的協議,情緒激動。
劉玉慶辯稱:“呂昊生前沒在那份協議上簽字,協議根本無效!再說,這么多年過去了,呂舫閔現在才來要錢,早就超過法律規定的3年期限了。”
呂荔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她承認房屋過戶的事實,但提出呂舫閔早期出的錢算是贈與呂昊的,后面沒交完的房款是呂昊自己支付的。
03
附義務贈與,違約須返還出資款
面對復雜的家庭糾紛與爭議,江南區法院抽絲剝繭,明確案件性質:呂舫閔出資是為父親和繼母購房,雙方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其出資行為的法律本質是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就是未來該房產必須由呂舫閔的一個兒子繼承。
對于劉玉慶提出的“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法院認為,在2001年協議簽訂時,雖然呂昊未簽字,但呂舫閔無法就此預見到呂昊和劉玉慶日后必定會違反協議的核心約定。呂舫閔在2023年9月才得知房產已被過戶給呂荔,此時他才明確知曉自身權利受到實質損害。呂舫閔在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劉玉慶和呂昊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呂舫閔是否有權撤銷贈與。根據民法典第661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如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且此項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劉玉慶和呂昊作為共同受贈人擅自將房屋過戶給養女呂荔的行為,根本性地違反了協議中關于“房產由呂舫閔兒子繼承”這一核心義務,導致呂舫閔出資的贈與目的完全落空。因此,呂舫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知曉過戶事實后1年內)行使撤銷權,要求返還全部出資款于法有據,合情合理。對于呂舫閔要求劉玉慶返還10.5萬元本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呂舫閔主張的高額分段利息(部分按年利率6.21%甚至6.39%計算長達20年),法院認為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法院同時指出,自2023年2月24日房屋被過戶給呂荔之日起,劉玉慶繼續占用呂舫閔的出資款已無任何合法依據,給呂舫閔造成了實際的利息損失。劉玉慶應按過戶當期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年利率3.65%,向呂舫閔支付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
江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玉慶向呂舫閔返還集資購房款本金10.5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該判決現已生效,劉玉慶已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義務。(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04
法官說法
親情饋贈重誠信,白紙黑字避風險
許多人存在認知誤區,認為親屬之間的資金資助是“無需返還的贈與”。然而法律明確規定,贈與是可以附加條件的。就此案而言,呂舫閔的出資并非無償贈送,而是附加了明確的未來權益。當受贈人嚴重違背當初約定時,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并追回財產的權利。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項撤銷權是有“保質期”的,贈與人必須在知道對方不履行義務之日起1年內行使,過期則將喪失該權利。
涉及房產、大額資金等家庭重大財產處置,尤其是存在特定目的(如指定繼承人、綁定贍養或居住條件)時,最穩妥的方式是簽訂清晰、規范的書面協議,將所有關鍵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固定下來,并由所有相關方簽字確認。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協助起草和審核協議,能夠有效規避親情裹挾下的法律風險,讓血脈親情回歸純粹與溫暖。
05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661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663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江南區法院
作者:段可可 鄧楊端 葉婧涵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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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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