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構成要件是:
1.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也侵害國家的會計、統計制度。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因而被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之中。犯罪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軍隊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依法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提供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單位領導人員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統計人員,情節惡劣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為了保障會計人員、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法律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行政領導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執行《會計法》,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對會計人員打擊報復;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的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統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提供資料;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等。對于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會計人員、統計人員有權利且有義務依法進行抵制。因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的依法抵制而對其打擊報復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例如,調動工作崗位、撤降職務、強行辭退、克扣工資、獎金等。這些打擊報復的行為,均應是基于單位領導人的職權所實施。行為人只要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或者統計人員實施上述一種行為的,就構成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實施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按照《刑法》規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屢教不改,多次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不敢依法履行職責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精神失常,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
上述領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的,不構成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即明知會計、統計人員是依法履行職責而予以打擊報復。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三、認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的行為如果情節不惡劣,不構成犯罪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應依照《會計法》《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2.劃清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后者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二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其中既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有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受是否為"領導人"的限制。
四、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255條規定,犯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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