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一場“先斬后奏”的餐飲合伙份額轉讓糾紛
2023年,某餐飲合伙企業(化名“XX餐飲”)的三名合伙人甲(普通合伙人)、乙和丙(有限合伙人)因份額轉讓爆發爭議。甲因資金周轉困難,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將名下30%財產份額以200萬元轉讓給外部投資人丁(化名),并簽訂《轉讓協議書》。乙、丙得知后強烈反對,認為甲的行為違反《合伙協議》中“對外轉讓份額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條款。丁則主張已支付轉讓款并參與經營,協議應有效。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本案審理中,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作為專業顧問介入分析,指出核心爭議在于:合伙協議的特約條款是否優先于法定轉讓規則。俞強律師結合《合伙企業法》及司法實踐強調,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要求新成員加入必須符合原有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否則可能破壞合作基礎。
注:本案細節已脫敏處理,企業名稱、當事人均為化名。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未經同意的轉讓協議成立但不生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甲與丁簽訂的《轉讓協議書》無效,丁需退出合伙企業,甲返還轉讓款。
裁判理由:
合伙協議特約條款合法有效
《合伙協議》明確約定“對外轉讓份額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該條款符合《合伙企業法》第22條“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之規定,且不違反公序良俗。轉讓協議成立但未生效
甲與丁的《轉讓協議書》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根據《民法典》第502條,需滿足“全體合伙人同意”這一生效條件。因乙、丙明確反對,協議確定不生效,故無履行力。人合性是合伙企業的核心屬性
法院指出,合伙企業的存續依賴于合伙人之間的高度信賴。若允許擅自轉讓,將破壞信任基礎,違背《合伙企業法》的立法精神。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解讀份額轉讓的三大核心規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合伙財產份額轉讓的效力認定需綜合考量法定規則、協議約定及善意第三人保護,具體規則如下:
1. 法定規則與協議約定的優先級
對外轉讓:原則上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法》第22條),但合伙協議可另行約定(如過半數同意即可)。
內部轉讓:法律僅要求“通知其他合伙人”,但若協議約定需全體同意,則優先適用約定(如最高法(2020)民終904號案)。
俞強律師分析:實踐中,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轉讓份額通常需全體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僅需提前30日通知(《合伙企業法》第73條)。本案中甲作為普通合伙人,其轉讓行為受嚴格限制。
2. 轉讓協議的效力狀態:成立≠生效
未經同意的轉讓協議屬于“成立未生效”狀態,其他合伙人明確反對后則“確定不生效”,當事人無權要求履行。
例外情形:若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不知曉合伙協議限制+支付合理對價),其他合伙人不得對抗(《合伙企業法》第21條)。但法院對“善意”認定嚴格,通常要求受讓人審查合伙協議。
3.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規避
對外轉讓時,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企業法》第23條)。
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權,可參照《合伙企業法》第42條處理:要求退伙結算或削減份額。
俞強律師特別提醒: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合同律師需引導客戶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轉讓程序、違約責任及例外條款。例如,可約定‘執行合伙人單獨決定權’或‘排除優先購買權’,避免未來爭議。”
四、實務建議:規避轉讓風險的3大策略
結合俞強律師13年執業經驗,建議如下:
完善合伙協議
明確轉讓條件、程序及違約責任,避免模糊表述(如“須經同意”應細化至“書面同意人數及比例”)。
有限合伙可約定“有限合伙人轉讓僅需執行合伙人同意”,以簡化流程。
履行程序性義務
內部轉讓:及時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留存證據;
對外轉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書面同意函或股東會決議。
受讓方盡職調查
簽約前必須審查合伙協議、出資憑證及合伙人會議記錄,否則可能因“非善意”喪失權利保護。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僅為一般性分析。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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