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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鎮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履行職責,嚴抓實干,查辦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現將案例公布于眾,以警示各類市場主體。
一
鎮雄某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案
2024年8月7日,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鎮雄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執法,對鎮雄某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質量監督抽檢。經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車體寬度465mm,標準要求≤450mm,判定抽查產品不合格并出具檢驗報告(No:QG20240-1613)。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30日將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及申請復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5480元,罰款2980元的行政處罰。
二
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承包經營學校食堂
2024年9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的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如下問題:未及時變更相關證照;留樣記錄不規范;面點間添加劑未實行五專管理,我局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該公司當場簽收。2024年10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經營的食堂存在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仍存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學校食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00元。
三
四川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鎮雄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承包經營學校食堂
2024年9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的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如下問題:未及時變更相關證照;留樣記錄不規范;面點間添加劑未實行五專管理,我局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該公司當場簽收。2024年10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經營的食堂存在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仍存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學校食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00元。
四
鎮雄縣某農副產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9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鎮雄縣某農副產品店負責人出示執法證件后,對其經營的農副產品店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經營場所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蒸肉粉4袋(生產日期:2023.09.25,保質期:12個月),太太樂天天旺雞精4袋(生產日期:2023.01.13,保質期:二十個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
鎮雄某鎮中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10月10日,縣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對鎮雄某鎮中學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校有1臺雜物電梯(產品編號:JN0258)正在投入使用,現場未能提供有效檢驗報告,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縣市場監管局下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鎮市監特令〔2024〕1001號)責令該校立即停止使用未能提供有效檢驗報告的電梯,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
鎮雄某超市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經營未經注冊的標簽說明書有瑕疵的醫療器械案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接昭通市政務信息平臺工單(YNZT2024102815266421)投訴舉報人吳某某稱其在當事人處購買水銀體溫計未附帶說明書,接單后,我局派員到當事人經營地開展執法檢查,在當事人處未檢查到投訴書中所述及的水銀體溫計,但檢查到3支電子體溫計,該體溫計為獨立包裝,外包裝為英文標識,內有英文說明書,均無中文標識的通用名稱、型號、規格、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生產日期、使用期限等標識且未標明其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當事人未能提供《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且對未向投訴人提供使用說明的事實予以認可,執法人員于當日報局領導予以立案調查,并將該3支電子體溫計予以扣押。最終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及未向投訴人提供說明書的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該超市作沒收違法所得98.7元、沒收醫療器械、減按1000元的罰款處罰。
七
鎮雄某藥業有限公司某店未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經營藥品案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昭通市局轉《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移送案件線索的函》,于12月20日派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未檢查到線索函中所提及的“雄黃粉”,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線索函中當事人單位于2023年5月26日自其總部配送3000克、2023年7月1日配送500克、2023年7月18日配送1000克雄黃粉的配送單,當事人對該3單配送行為予以認可;執法人員通過當事人單位使用的“藥易通GSP追溯系統”查詢到當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至8月7日銷售該批次雄黃共44單,共對外銷售3285克,銷售金額985.51元;當事人提供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欄內無“毒性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權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985.51元并處罰款2956.53元的處罰。
八
鎮雄縣某大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2025年2月6日,鎮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單位開展執法檢查,檢查到該單位存在有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8個方面違法違規問題,當日對其下達了《鎮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鎮市監責改〔2025〕YX-1號),要求其在2025年2月11日前改正并提交整改報告,在規定時限內,當事人提交了整改報告。2025年3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該單位復查,執法人員通過當事人使用的“千方百劑GSP追溯系統”檢查到該單位于2025年3月1日銷售的處方藥黃藤素片、同年3月5日銷售的處方藥阿莫西林,對該兩個批次處方藥的銷售,當事人仍未能提供處方,我局根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對當事人減按3000元罰款的處罰。
鎮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來源:鎮雄縣人民政府網站 原標題為《鎮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曝光8起違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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