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絡報道,近日,杭州一小區住戶楊某在家門口發現疑似蟑螂的蹤跡,迅速用殺蟲劑進行消殺,沒想到的是,他噴灑藥劑殺掉的竟然是鄰居養的 “寵物”螳螂……。
點評:
豢養寵物雖說屬個人權利范圍之內,全由個人喜好決定,有養豬馬牛羊的,也有喂養蜥蜴牛蛙,甚至過去列為“四害”的老鼠、臭蟲、蚊子、蒼蠅也成了某些人的專寵。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每個人的自由不是無限的,我曾撰文指出,個人的自由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便是他人的自由,在不侵害他人自由的范圍內屬于個人自由的領地,但是一旦越界就不是你自己的自由而是構成了對他人自由的侵犯和損害。
回到本條新聞,即便所飼養的寵物是螳螂而非蟑螂,亦非對人構成危害或威脅的生物,那也應當妥加關照而不能放任其隨意到處“溜達”。
鄰居不論是出于恐懼還是擔憂而采取措施予以殺滅并無過錯。這里又出現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經民警調解,賠錢了事,唉,能說什么呢?對于警察的這種做法,除了不敢茍同,我們還能做什么呢?
聲明:以上文字中新聞和消息部分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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