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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宜興某小區的江某至今記得那個風雨交加的日子。2022年9月15日,臺風“梅花”登陸浙江沿海后逼近江蘇,宜興受影響出現強對流天氣,江某所住小區的外墻在風雨中脫落,正巧砸中他停放在樓下的車輛,導致擋風玻璃受損,于是江某報警。
由于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且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在定損后賠付車輛修理費6000元。江某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同意將相關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2025年2月,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損失系江某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侵權所致,故將物業公司訴至宜興法院,要求其賠償6000元。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臺風天氣屬于不可抗力,公司已做好房屋墻體以及公共設施的定期巡檢工作,客服管家也向業主推送了天氣預報,盡最大努力預防可能造成的損失,故公司不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時,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建筑物外墻等負有維護和管理職責,其是否擔責需要考慮以下兩方面:
一是天災因素的法律認定。涉案墻體脫落系臺風“梅花”過境引發的強對流天氣所致,符合民法典第180條關于“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可成為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二是管理義務的履行舉證。物業公司提供的巡檢記錄表顯示,其對小區的建筑物有日常的維護和管理行為;臺風登陸前,客服管家已向業主推送氣象預警。這些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證明其管理行為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的要求。
因此,物業公司對江某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被脫落物砸壞造成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由自然原因(如臺風、地震、洪水等)引起的自然災害。但天災并非絕對免責事由,管理者能否舉證證明已盡合理防范義務,直接影響了責任認定。
法官提醒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物業公司等要定期進行樓體、懸掛物的安全檢查,尤其需重點關注老舊小區、臨街建筑的墻體空鼓、鋼筋銹蝕等隱患;在收到氣象部門發布大風、暴雨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更要立即啟動應急措施進行有效防范,避免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物造成損害。
安全無小事,唯有將“被動應對”轉為“主動防范”,才能在極端天氣來臨時,真正筑牢生命財產的安全防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來源:宜興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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