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簽署認罪認罰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經程序,法律明確劃定了無需簽署的情形。其一,當事人為盲聾啞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這類案件依法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
另一類需要重點關注的是未成年人案件。當前未成年人犯罪較多,各級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機制雖可能調整,但無論如何調整,未成年人親屬無需擔心孩子在看守所內受嚇唬而擅自簽署認罪認罰。按照指導意見的規定,只要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該認罪認罰便不生效,律師可明確告知家屬,此類案件在認罪認罰上是可控的,這與成年人案件中律師主要起見證作用不同。
法律上還可能規定了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的情形,不過這屬于兜底條款。從實踐來看,除了上述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之外,多數案件若要簽署認罪認罰通常是允許的。但實踐中也存在當事人想簽而檢察院拒絕的情況,比如我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有108名被告人,其中八十多個被告人認罪認罰,而第二、第三被告一直要求簽署認罪認罰,卻被檢察院拒絕。這種做法其實不合法,因為認罪認罰是當事人的權利,檢察院不能直接拒絕,頂多可以提出不從寬的量刑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是否控告需因案而異,多數時候控告意義不大,關鍵是通過辯護策略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畢竟控告是為配合辯護服務的,最終目的是讓當事人獲得最有利的結果。
認罪認罰制度本身難以簡單評價好壞,它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對辯護人而言,利用這一制度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十分考驗律師的心智,并非簡單簽字或動動嘴就能做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