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鹽城中院審理的一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案涉已停工、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的某商品房購買和貸款合同因合同目的均無法實現而被法院判決解除,并由商品房出賣人承擔已收受的購房貸款、購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還責任。
對于爛尾樓,退房退款,而且房貸還不用還,已經不是一地司法機關的明確態(tài)度。2025年6月,珠海市民張某因開發(fā)商原因無法如期收樓,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同樣判決購房及貸款合同解除,開發(fā)商退還購房款并承擔其他相關款項。此番人民法院案例庫將同類司法判例列為入庫案例,更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態(tài)度,因為這是最高法相應審判業(yè)務部門在對案例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說理、價值導向等進行全面審查后,經過層層審定才有的入庫案例公示。
首先必須明確,類似爛尾樓這種房屋買賣合同的被解除,并沒有需要任何超出現行法律規(guī)范的司法逾矩,民法典對合同的法定解除,明示列舉就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guī)定,當商品房建設工程長時間停工,商品房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且存在短期內無交付房屋可能性,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其法定解除本應成為必然。
相應地,與購房合同具有緊密關聯關系的貸款合同,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也同樣無法實現,貸款合同的解除也有司法解釋的明確指引。正如此番判例釋法所言,購房合同解除,貸款擔保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復存在,“此時繼續(xù)要求購房人履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對購房人不公平”。
并不復雜的關聯合同司法糾紛,卻在處理爛尾樓的房屋買賣糾紛實務中引發(fā)強烈反響,顯而易見并非現行法律規(guī)范對相關糾紛的解決缺乏具體指引,而是在個案糾紛的裁判適用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非法律因素的牽絆。一段時間以來,商品房爛尾情況頻發(fā),各地保交樓政策與實踐不斷推出,但同時也要正視具體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現實存在,和購房者在“收不到樓,卻還著貸款”的情勢下,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權利正當行使。司法機關依據法律明示原則、具體條款作出判決,而不是選擇性拖延、避而不審,讓本可以通過司法定分止爭的問題,人為復雜化。同時,作為一種兜底式的司法態(tài)度,還需要執(zhí)行層面的有效貫徹,讓無辜的普通購房者從繁雜的爛尾樓泥潭中抽離。
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案例有超出案例本身的示范意義,是一種最高司法機關的態(tài)度宣示。2024年5月實施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guī)程》明確,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而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入庫案例作為訴辯理由,審理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案例庫案例適用與否,不匹配、不參考的理由為何,都應當見諸白紙黑字的裁判文書,成為一種約束性存在。爛尾樓該如何處理,司法的態(tài)度已經足夠明確,司法說理清澈且閃亮,相關意旨更應當通過反復不斷的司法實踐得以重申、傳播和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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