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張松濤
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126萬余元。近日,經南樂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男子高某被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被責令退賠所挪用的資金。
一、基本案情
高某在任某飼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2020年1月-2024年5月,他利用其負責公司禽飼料銷售的職務便利,承諾客戶交預付款享受優惠政策。高某利用自己名下的支付寶、微信賬戶陸續收取八名客戶預付款,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及貸款。2024年8月29日,高某主動到南樂縣公安局投案,遂案發。后經鑒定,高某陸續挪用客戶預付款共計126萬余元,至案發時未還款。
高某利用其擔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銷售的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自己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高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無違法犯罪記錄;有積極還款意愿等。法庭綜合考量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二、法律定性
高某的行為為何構成挪用資金罪?
刑法條文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構成要件分析:主觀方面:高某明知預付款屬于公司資金,仍故意挪作個人債務償還,具有非法挪用的故意。客觀方面:利用 “負責銷售、承諾優惠政策” 的職務便利,使客戶基于信任將預付款轉入其個人賬戶。
挪用資金數額達126萬余元(“數額較大”標準通常為10萬元以上,不同地區可能存在差異),且至案發未歸還,符合“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形。
與其他罪名的區分:
挪用資金罪vs職務侵占罪:高某未將資金據為己有(如隱匿、銷毀賬目),而是挪用后償還個人債務,主觀上無永久占有目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vs詐騙罪:客戶支付預付款時基于真實的交易意向(享受優惠政策),高某利用職務身份獲取資金,而非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故不構成詐騙罪。
檢察官提醒:本案揭示了企業內部管理漏洞與員工職務犯罪的關聯性。從法律角度看,高某的行為因違背職務忠誠義務、侵犯公司財產權益而受到刑事處罰;從企業治理角度看,完善財務內控、強化監督機制是防范類似風險的關鍵。對于個人而言,需明確“職務便利”并非個人謀利的工具,觸碰法律紅線終將承擔相應后果。大家一定要吸取本案教訓,牢記職務便利不是貪腐的“保護傘”,公司資金更非私人“提款機”。任何挪用公款的僥幸,都是在為自由標價;每一筆違規轉賬的背后,都藏著法律嚴懲的必然。企業須筑牢資金監管防線,從業者當守住職業操守底線——莫讓一時貪念,毀掉前程與信譽!
審核:張松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