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幼兒園血鉛事件發生后,無數網友來信息讓我表態,這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在沒有確鑿證據面前,我是不能妄加議論的。
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后基本查清事實,幼兒園園長朱某琳、投資人李某芳同意該園后廚人員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彩繪顏料,稀釋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人證和物證都已經調取固定,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將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投毒罪名還是有差別的。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單位,投毒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主要是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毒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是往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投毒罪主要是往不限于食品中投放毒藥等有毒物質;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現為間接故意,投毒罪的故意則表現為積極追求和放任的態度。綜合對比,天水幼兒園血鉛事件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定性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能定性為投毒罪。
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分為三檔,普通犯罪量刑在五年以下,造成嚴重結果的量刑五年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造成身體健康特別嚴重危害的可以量刑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天水幼兒園血鉛事件危害兩百多名幼兒,據專家意見顯示,有的兒童智商已經不可恢復,家長聞聽結果反應激烈立即被送搶救,綜合危害結果和社會效果,我認為此次事件可以定性為造成兒童身體健康特別嚴重危害的程度,可以適用死刑,當然最終認定還要參考具體鑒定結果。
死刑分為死緩和立即執行兩種,司法判決會同時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參考以往案例,綜合本案具體情節,如果后期有認罪認罰和積極賠償的行為,兩名主犯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都是有可能的。
面對飛禽走獸沒有親手殺生過,我時常滋生殺人誅心的想法,魔鬼往往以天使的面孔出現,對于那些罪惡深重的魔鬼,稍微的寬容就淪為它們的同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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