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甘肅天水市聯合調查組發布關于天水市麥積區培心幼兒園幼兒血鉛異常問題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目前,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將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案人員將面臨何種法律處罰?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了專業律師。
調查組發布的通報稱,經偵查,幼兒園園長朱某琳、投資人李某芳同意該園后廚人員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彩繪顏料,稀釋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7月3日凌晨,公安部門將其藏匿的剩余顏料查獲。經檢驗,查獲顏料含鉛(包裝明確標識不可食用)。
截至7月7日晚10時,天水市麥積區培心幼兒園251名幼兒已全部檢測。根據血鉛標準認定,血鉛異常233人、正常18人。經對食品留樣等223份樣本進行檢測,221份樣本檢驗合格,培心幼兒園2份樣本檢驗不合格。兩份留樣鉛含量分別為1052毫克/千克、1340毫克/千克,均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食品污染物限量0.5毫克/千克的標準。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刑法學上屬于行為犯?!苯K億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旭東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構成犯罪既遂,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他同時表示,根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只要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4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上情況,行為人都將面臨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注意到,有專家指出,案件的后續走向值得關注,如果經進一步調查鑒定,證實幼兒因食用含鉛食品出現上述嚴重后果,涉案人員將面臨最嚴厲的刑罰。
“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罰非常嚴厲,這樣對犯罪分子才有足夠的震懾作用。
”徐旭東介紹,根據《刑法》及該司法解釋規定,如發生致人死亡這樣的嚴重后果,或具有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及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等情形之一的,行為人則將面臨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日,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報道,針對此次事件中的有關部門或干部失職失責等問題,甘肅省紀委監委已責成天水市紀委監委抽調骨干力量,啟動問責調查程序,甘肅省紀委監委已責成天水市紀委監委抽調骨干力量,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徐旭東表示,如發現相關公職人員存在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行為或失職行為,可以同時追究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按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將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
此外,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或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等情形,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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