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天水麥積區褐石培心幼兒園違規使用添加劑導致大量幼兒血鉛異常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7月8日,真相終于大白,令人震驚與憤怒。
根據聯合調查組發布的通報顯示,幼兒之所以血鉛超標是因為吃了加入彩繪顏料的食品。經偵查,幼兒園園長朱某琳和投資人李某芳同意后廚人員網購彩繪顏料,稀釋后用于制作給幼兒園孩子吃的食品,導致233名幼兒血鉛異常,其中201名患兒已入院治療。
當地公安機關已對包括朱某琳、李某芳在內的8人實施刑事拘留,對另外2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由此可見,參與此事的有10人,已被刑拘或采取了其它刑事強制措施。
現在大家最關心的除了血鉛超標幼兒的身體狀況和后續治療外,涉案人員將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同樣引人注目。根據現有公開信息,我們來分析一下。
通報提到,對涉案人員實施強制措施的理由是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構成該罪,量刑一共有三檔:一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三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按照《刑法》第141條規定處罰。
前兩檔量刑給出了明確的標準,第三檔,也就是最重的刑罰要看《刑法》第141條是怎么規定的。實際上第141條是與生產、銷售假藥有關,條款全文見下截圖,我不全念出來了,只看關鍵部分。
其中提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面對犯罪結果的表述和第144條里的一模一樣。
因此,犯了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只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起刑點是10年有期徒刑,最嚴重的情況下是能判處死刑的。
那么甘肅幼兒園血鉛超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沒有達到第三檔量刑的程度呢?需要進一步分析。
法律規定達到第三檔量刑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二是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兩個條件滿足一個就要按照起刑10年、最高死刑量刑了。
第一個條件未能滿足,暫時沒有血鉛異常的幼兒或老師死亡,我們也不希望后續會達成這個條件,重點放在第二個條件,即本案是否存在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上。這點看上去比較虛,其實是有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哪些情形屬于特別嚴重的情節。
兩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銷售額超過50萬元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幼兒園生產的是玉米腸等糕點,哪怕將近年來的全部銷售額累加到一起也幾乎不可能達到50萬元以上,這意味著沒法讓引起公憤的涉事責任人劃入第三檔量刑了?并非如此,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另一類“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且細分了多種情形。
具體條款在該司法解釋的第四條里,一共有六項,最后一項是兜底條款。結合已經有233名幼兒血鉛異常的事實,大概率是符合第(五)項,即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有可能還涉及第(四)項——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
前面說過,只要搭上一項就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了。因此,往食品里加顏料一案的主要人員將吃進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三檔量刑標準,最高面臨死刑的處罰。
這里需要普及一個知識點,《刑法》規定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是死緩,也包含死刑立即執行,我們通常稱為死立執。前者基本上能否活下來,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后者才是大家印象里真正的死刑,是以付出生命為代價的極刑。
所以本案的主要責任人將來可能面臨的刑罰可以細分為:10-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和死立執四類,司法機關要根據案件危害程度、嫌疑人認罪悔罪情況、社會影響等綜合考慮。
在我看來,如此惡劣且造成數百名幼兒可能遭受不可逆傷害的案件,至少也得判處無期徒刑。
這起案件的意義遠不止于揭露了個別教育機構喪失道德底線這一惡劣現象,它更像是一面鏡子,清晰地映照出當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存在的諸多漏洞與不足。
在堅決依照法律對犯罪分子予以嚴厲懲處的同時,怎樣打造一套更為嚴密、完善的校園食品安保機制,從根源上杜絕此類悲劇的再次發生,已然成為當下社會治理進程中一項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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