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三個月內數次到多家超市,將冷藏的臨期商品藏匿至常溫貨架深處,過保質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商品結賬,以銷售過期食品違法為由向商家索賠,并撥打12315投訴電話施壓,6次共獲賠2000元。據上海高院7月9日消息,該男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2024年5月至7月,鐵某陸續到多家超市內,將臨期的果汁、牛奶等商品從冰柜取出,藏匿至零食、母嬰等常溫貨架深處,待商品過保質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并結賬。結賬后鐵某持購物小票到超市服務臺,以銷售過期食品違法為由向商家索賠,并撥打12315投訴電話施壓。
三個月內,鐵某共實施敲詐勒索6次,索賠5700元,實際得款2000元。后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鐵某投訴單時,發現鐵某存在捏造事實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遂將線索移交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4年11月,檢察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向超市工作人員敲詐勒索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鐵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退還違法所得,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鐵某的行為實際上并非基于真實的商品買賣,而是虛構了商家出售瑕疵產品的事實,人為制造商品過期的問題,再借投訴舉報等手段來脅迫商家給付財物,本質上是一種打著維權幌子實施的“造假”“假打”行為。因此,鐵某沒有任何正當、合法的權利基礎,對于索取的財物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故意。鐵某在沒有任何真實、合法的權利基礎下,以投訴舉報等方式向超市施壓,使得超市因懼怕商譽受損或受到處罰而被迫妥協交付財物,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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