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被搶走時才6個月大,現在他已經28歲了,可搶走他的人卻因為過了追訴期,不用受任何懲罰。”山東入室搶嬰案的受害者母親在接受采訪時,聲音里的顫抖讓無數人揪心。近日,當地檢方因案件已過追訴時效,對當年的嬰兒買家作出不予起訴決定,這一結果在法律框架內合規,卻在情感層面刺痛了公眾神經——當法律的“時間刻度”遇上受害者跨越數十年的傷痛,我們該如何理解這份“合法卻難解”的判決?
從法律專業角度看,追訴時效制度并非“縱容犯罪”,而是各國刑法體系中一項成熟的設計。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例如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不再追訴,若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起案件中,入室搶嬰涉嫌拐賣兒童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但由于案件發生已超20年,且未達到“必須追訴”的特殊情形,檢方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符合法律程序。
這項制度的初衷,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隨著時間推移,犯罪證據可能湮滅,證人記憶可能模糊,過度追究陳年舊案可能耗費巨大司法資源,甚至影響現行案件的辦理。同時,它也暗含一種對“社會修復”的期待——如果犯罪者在長期時間里沒有再犯,說明其社會危害性已降低,強行追訴反而可能打破現有社會關系的平衡。
但公眾難以接受的是,拐賣兒童并非普通犯罪。它摧毀的是一個家庭的完整,留下的是父母數十年如一日的尋找與煎熬。就像這起案件中的父母,他們用28年的時間在絕望中奔波,好不容易找到線索,卻被告知“時間已到,無法追責”。對他們而言,追訴期的終點,不是正義的塵埃落定,而是傷痛被“合法凍結”的開始。
在討論這起案件時,有網友提出疑問:“難道犯罪者躲夠了時間,就能一筆勾銷?”這種質疑背后,是對受害者“無限期痛苦”的共情。與法律設定的“時間邊界”不同,被拐家庭的創傷往往沒有時效。
更令人心酸的是,許多被拐兒童在成年后找到親生父母時,往往陷入身份認同的困境。他們既無法完全割裂與養父母的情感聯系,又對親生父母充滿愧疚,這種撕裂感同樣是犯罪行為留下的“后遺癥”。當法律因時效問題不再追究買家責任時,這種“不了了之”可能讓受害者覺得,自己承受的所有痛苦都失去了“被正視”的出口。
這起案件的爭議,本質上是法律剛性與個案特殊性的碰撞。近年來,隨著打拐力度的加大和科技的進步,許多陳年舊案得以偵破,類似的“追訴期困境”逐漸浮出水面。這不禁讓人思考:對于拐賣兒童這類特殊犯罪,追訴時效制度是否需要更靈活的設計?
事實上,我國法律并非沒有“例外”。刑法規定,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0年后若認為必須追訴,可報請最高檢核準。但在實踐中,“必須追訴”的標準往往較為嚴格,需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社會影響等因素。對于一些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拐賣案件,是否可以適當放寬“必須追訴”的認定標準,讓法律的天平向受害者傾斜更多?
此外,除了刑事追責,對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與心理疏導也應同步跟進。即便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也應保障受害者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通過社會力量為被拐家庭提供持續的心理支持。畢竟,正義的實現不僅在于懲罰犯罪,更在于讓受傷的人得到慰藉與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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