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啦!
# 假期安全 #
暑假的鐘聲即將敲響,
孩子們翹首以盼的快樂時光即將到來。
脫離校園的規律作息和老師的監管,
暑期也往往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
甚至違法事件的高發期。
作為家長享受親子時光的同時,
切莫忽視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安全隱患。
今天“鹿小法”為您
送上這份實用的“暑期安全法治錦囊”!
N0.1
案例一:違規騎行釀悲劇!
案情回顧:
中學生小華(未滿16周歲)在暑假期間偷偷用父親的身份證注冊了共享電動單車賬號,并多次騎行上路。一次,他載著同學小麗(也未戴頭盔)在機動車道上逆行,與一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小華重傷、小麗輕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小華負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在審理后續的損害賠償糾紛時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小華未達法定年齡違規騎行、載人、逆行、未佩戴頭盔,其行為存在嚴重過錯,是事故主因,其監護人需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共享單車平臺在用戶注冊環節雖要求實名認證,但對實際使用人是否未成年人審核機制存在漏洞,未能完全杜絕未成年人用車,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轎車司機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
嚴守年齡規定:未滿12周歲不得騎自行車上路,未滿16周歲絕對禁止騎行電動自行車(含共享電單車)。家長切勿提供車輛或賬號給孩子違規使用。
安全騎行意識:騎行自行車、符合年齡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時,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不逆行、不闖紅燈、不走機動車道),佩戴安全頭盔,不載人(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歲以下兒童)。
平臺責任需壓實: 共享出行平臺應加強技術和管理手段(如人臉識別、用車行為監控等),切實履行防止未成年人注冊和使用的責任。
N0.2
案例二:野泳溺水,誰之過?
案情回顧:
去年暑假,某地初中生小明(化名)與幾名同學相約到郊外一處未經開發、無人看管的自然水域游泳。該水域岸邊雖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幾人并未在意。不幸的是,小明在游泳過程中因體力不支和暗流卷入,不幸溺水身亡。悲痛欲絕的小明父母將該水域的管理方以及同行伙伴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野泳的危險性有一定認知,其自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水域管理方雖設置了警示牌,但未能有效阻止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如缺乏物理隔離、巡邏勸阻等),管理存在瑕疵,承擔次要責任。同行伙伴作為未成年人,相互之間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但其監護人對孩子外出活動去向監管不力,也需承擔一定責任(通常是道義責任或極小比例的賠償責任,具體視案情而定)。
法官提示:
家長務必履行監護職責: 暑期務必加強對孩子的防溺水安全教育,明確告知其遠離危險水域(水庫、池塘、河流、深水潭等),嚴禁野泳。確需游泳,請選擇正規、有救生員的游泳場所。掌握孩子行蹤,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內容、知歸時”。
未成年人切勿以身試險: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不要盲目自信水性。看到他人遇險,要智慧救援(呼救、報警、尋找漂浮物等),切勿盲目下水施救。
管理方需盡安全義務:水域、景區管理者應對危險區域設置醒目、有效的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如圍欄、定期巡邏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楊蕊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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