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法律允許簽署認罪認罰的時間跨度涵蓋多個階段,而判斷何時簽署最有利,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并非所有認罪認罰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簽署最有利,實際上在檢察院階段簽署的案件占比很小。
首先,從律師角度,必須向當事人及家屬普及的是,偵查階段不存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此階段簽署的只能是認罪認罰權利義務告知書,具結書需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才能簽署。曾有案例,一名被拘留14、15天的50多歲男性當事人,因誤以為在偵查階段簽署的是認罪認罰具結書而痛哭,實則只是權利義務告知書。這說明很多當事人和家屬缺乏相關常識,而中國普法工作的不足使得他們在沒有律師幫助時容易踩坑,畢竟多數老百姓一輩子沒接觸過法律事務,讓他們自行判斷簽署文件的意義確實強人所難。
判斷在哪個階段簽署認罪認罰最有利,需因案而異、因人而異,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但有一些基本判斷原則。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溝通談到當事人、家屬、律師三方都能接受的理想量刑,當然可以簽署。刑事案件辯護要獲得理想結果本就艱難,不能把所有希望寄托在最后一步,能在現有階段為當事人爭取到的利益,哪怕只有0.1,也要盡力爭取,后續再集中精力爭取剩余部分。而且,審查起訴階段簽署后,一審階段仍有可能繼續爭取更有利的結果,在我代理的案件中,40%-50%的案件一審判決結果比審查起訴階段簽署的量刑更低,利益是逐步爭取的,所以若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符合預期,無需猶豫,可在此階段簽署。
若審查起訴階段未能談攏,比如希望爭取緩刑但檢察院不同意,或雙方在量刑上存在較大分歧,可考慮在一審階段簽署。常年辦理刑事辯護的律師會發現,有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未談成,到了一審階段仍會主動聯系,表示愿意按之前的量刑優惠促成簽署。尤其是當案件事實或證據不扎實,律師掌握足以與檢察院談判的籌碼時,更可能在一審階段達成有利結果。以我代理的一起開設賭場案件為例,該案件因境外網站后臺數據缺失,律師在庭前會議指出證據問題后,檢察院在開庭前同意簽署遠低于正常量刑的認罪認罰,當事人在簽署后被取保。還有一起有組織犯罪案件,第二被告在一審開庭前通過退贓退賠等創造條件,簽署了可適用緩刑的認罪認罰,第一被告見狀也在庭審中提出簽署,最終獲得更輕量刑。甚至有少數案件在一審開庭后簽署,如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庭審中律師指出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檢察院在庭后主動降低量刑促成簽署。
實踐中,正常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可能是常態,但對于事實、證據或程序存在問題,律師有談判籌碼的案件,即使在檢察院未簽署,到法院階段仍有很多談判成功的機會。
極個別情況下,一審堅持無罪辯護的案件,二審也可能簽署認罪認罰,但這與一審判決后因覺得量刑重而在二審求著簽署不同。只有當二審法官認為案件存在問題,卻難以直接判無罪或發回重審,而當事人有盡快結案等需求時,才可能出現談判空間。此時,二審法官可能推動檢察院與當事人協商,以大幅降低量刑為條件促成簽署,實現“共贏”。曾有案件中,二審法官為解除風險,與檢察院溝通后,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并獲緩刑。
但需注意,當事人和家屬若抱有僥幸心理,一審時明知證據充分卻咬死不認,試圖“試一試”,失敗后再在二審認罪,這種訴訟投機行為往往行不通。法官和檢察官經驗豐富,能看穿這種心理,在可輕可重的情況下,更可能從重判決。訴訟中應實事求是,若事情確實是當事人所為,應承擔責任,做罪輕辯護;若案件證據明顯不足,符合無罪辯護條件,或當事人是冤枉的,應堅持無罪辯護,靠欺騙和僥幸心理無法過關,必須依靠專業能力論證,這在認罪認罰中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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