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手中案件在何時哪個階段簽署認罪認罰最有利,雖需因案而異,但結合實踐經驗,我們可以給出一些具體的建議,供當事人和律師參考。
如果案件所有的從輕情節已在審查起訴階段得到確認,并且經過律師的全面分析和評估,認為已經基本沒有博弈的空間,也就是說,律師手中已經沒有任何可以用來談判的砝碼,即便等到案件進入法院階段,也沒有其他有效的手段、方式或空間去將量刑談得更低,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就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選擇。因為此時繼續拖延不僅無法帶來更好的結果,反而可能因為時間的推移,出現一些不可預知的變數,影響案件的走向。盡早簽署可以讓當事人和家屬早日安心,也能為后續的訴訟程序奠定一個相對穩定的基礎。
若對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重大疑義,當事人內心在認罪與不認罪之間搖擺不定,始終無法做出明確的選擇,那么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時就必須格外謹慎。不過,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果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已經超出了預期,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驚喜,那這樣的情況下就無需猶豫,可以果斷簽署。比如有一起開設賭場的涉黑案件,發生在河北某省,公安機關移交的起訴意見書中,將當事人列為黑社會的骨干成員,同時還涉及開設賭場等多項罪名。律師介入后,通過反復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等一系列努力,最終檢察院認可了律師的部分觀點,表示只要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就不將其作為黑社會成員處理,原本在排名中位列第六的當事人,直接被排到了第五十位之后。面對這樣的結果,顯然應該選擇簽署,畢竟從一個黑社會骨干成員轉變為與黑社會毫無關聯,這已經是非常大的轉變和利好,沒有任何猶豫的必要。
共同犯罪案件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較為常見。中國人向來有“不患寡患不均”的傳統觀念,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會特別關注同案犯的排名順序和最終的量刑結果,總是會不自覺地拿自己的情況與他人進行比較,會疑惑為什么同樣的行為,別人的量刑更輕,自己的卻更重。這種心理使得共同犯罪案件中認罪認罰的簽署時間需要進行特別的考量,這與單人犯罪或者人數較少的共同犯罪案件有著明顯的不同。尤其是在有組織犯罪中,當涉案人數達到七八個、十幾個甚至上百個時,除了核心的組織者即黑老大之外,認罪認罰的簽署時間就顯得極具技巧性,絕不是單個人可以隨意決定的。
一般來說,對于主犯,不建議過早簽署認罪認罰,這是因為在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果其中某個人先簽署了認罪認罰,其量刑結果往往會成為全案量刑的一個標桿。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人的量刑較輕,那么在他之后簽署的、排名在他之后的那些同案犯,量刑也會相對較輕;但如果這個人的量刑較重,那么很可能會導致全案的量刑都隨之加重。有這樣一個案例,我代理的是一起惡勢力案件的首犯,根據當時掌握的證據情況,內心預估其量刑基本會在10到12年左右,而目標是爭取將量刑打到10年以下,最好能在8年左右。為此,還在與檢察院進行焦灼的談判,不斷通過各種方式向檢察院施壓。然而,在談判過程中,案件的第二被告卻急于簽署了認罪認罰,量刑為10年半。由于第二被告的貿然簽署,首犯的量刑談判受到了嚴重影響,檢察院以量刑均衡為由,拒絕了律師提出的10年以下的量刑建議。所以,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考慮簽署認罪認罰,作為主犯的辯護人,通常不會輕易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松口簽署,除非檢察院給出的量刑結果非常令人滿意,能夠讓后續的同案犯都因此受益;如果量刑結果只是勉強可以接受,那么律師往往會選擇等到案件進入法院階段,先通過一輪辯護爭取降低量刑后再簽署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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