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發布2025年第744號決議,對原產于中國的汽車輪胎(葡萄牙語:pneus novos de borracha para automóveis de passageiros)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征收1.25-1.77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征稅詳情見附表)。
涉案產品為65和70系列汽車輪胎,輪輞尺寸為13英寸和14英寸,輪胎寬度為165毫米、175毫米和185毫米,涉及南共市稅號4011.10.00項下的產品。本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7月10日,巴西對原產于中國的汽車輪胎啟動反傾銷調查(參見巴西外秘書處2008年第46號公告)。2009年9月9日,巴西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0.75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參見巴西外貿委員會2009年第49號決議)。
2012年8月24日,巴西對外貿易秘書處發布2012年第39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汽車輪胎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2013年7月29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發布2013年第56號決議,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對中國涉案產品繼續征收的反傾銷稅為1.08-2.17美元/千克。
2018年7月27日,巴西對外貿易秘書處發布2018年第32號公告,對中國的汽車輪胎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2019年7月25日,巴西經濟部發布第505號法令,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征收的反傾銷稅為1.25-1.77美元/千克。
2024年7月25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4年第35號公告,應巴西輪胎工業協會(Associa??o Nacional 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汽車輪胎啟動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2025年2月13日,巴西發展、工業、貿易和服務部外貿秘書處發布2025年第11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汽車輪胎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傾銷以及該傾銷造成的產業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建議繼續對涉案產品進行調查,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措施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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