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暑假,駕培市場學員增多,不法分子瞄準學員想快速拿證、駕校想降低培訓成本的心理,動起了歪腦筋,通過器械的方式實現“速成培訓”。經江蘇省漣水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3月,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淮安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9月,某駕培機構教練曹某與其他教練閑聊時了解到,網絡平臺上可以買到幫助學員虛增訓練里程的“跑馬機”(一種利用汽車的脈沖信號原理制作的小型儀器),能夠讓終端車輛信息中的速度發生變化,并增加學習里程數和駕駛時長。曹某便在某網店購買了一臺“跑馬機”,收到設備后,曹某將其放在教練車的學時機上使用,學員只要來簽到,就能“學”滿參加考試要求的學時和里程。
2023年3月,漣水縣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了曹某及另外兩名駕校教練劉某、王某的違法行為,對曹某等3人作出行政處罰,并順藤摸瓜查獲了兜售“跑馬機”的陳某和葉某。
陳某幾年前曾做過駕校教練,了解“跑馬機”的功能,還在葉某經營的網店上購買過一臺“跑馬機”。2022年6月,辭職后無事可做的陳某決定賣“跑馬機”賺錢。于是,陳某在網上注冊了一家專門售賣“跑馬機”的網店,接到客戶訂單后,陳某從葉某的店鋪下單,再把收件地址改成客戶地址,賺取中間差價。
時間一久,陳某并不滿足中間微薄的利潤差,加之“跑馬機”制作成本低、組裝難度小,便決定購買零件組裝自賣。陳某聯系了之前有過業務合作的唐某(另案處理),委托唐某對“跑馬機”設備的電路板解密、復制,陳某在此基礎上網購外殼和電源線進行組裝售賣。
經查,2022年至2023年,陳某售賣“跑馬機”設備568人次799臺,非法獲利2萬余元;葉某售賣“跑馬機”設備25人次43臺,非法獲利2318元。2024年9月,漣水縣檢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對陳某、葉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辦結后,該院向相關行政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強對駕培機構、教練員經營培訓活動的核查,推進轄區駕培行業規范管理。同時,該院邀請轄區駕校負責人參加法治宣講會,以案為鑒,促推轄區駕校合法運營。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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