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網友咨詢: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會有什么后果?
尹軍律師解答: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ㄒ唬┏俗煌üぞ邥r,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ㄈ┵徺I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ㄆ撸┳优妥x高收費私立學校;
?。ò耍┲Ц陡哳~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ň牛┏俗鳪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尹軍律師補充: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尹軍律師
江西道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律、會計雙學士學位,曾在資產公司長期任職,對金融不良、債權債務、合同及經濟類等業務具有豐富的代理及處置經驗和資源,喜歡處理疑難雜癥和執行案件,也長期從事勞動類及婚姻家庭案件咨詢和代理,經驗十分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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