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岳陽市岳陽樓區水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易橋勇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易橋勇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將被告人易橋勇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易橋勇在負責岳陽市岳陽樓區易家路周邊棚改(舊城)區改造移民局項目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騙取手段貪污公款人民幣226萬余元,被告人易橋勇分得人民幣15萬元。2016年12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易橋勇擔任岳陽市岳陽樓區移民局局長、岳陽市岳陽樓區易家路周邊棚改(舊城)區改造移民局項目部主任、岳陽市岳陽樓區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負責管理相關工程項目,利用職務之便,在房屋征收補償、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10人所送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94萬元。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橋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騙取公共財物后侵吞,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被告人易橋勇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易橋勇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情節,法院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岳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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