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的“緩刑生涯”,從一開始就不平靜。
社區矯正機構一再提醒她——按時打卡確認位置、提交活動報告、外出需審批、變更住址需報告、參與集中學習教育……可她卻總是一副“聽不進去”的樣子。
她還曾偽造《疾病證明書》,謊稱腳傷無法出門,卻又承認自己“買了拐杖,有人扶我出門”。言辭反復,漏洞百出。
更離譜的是,她三次在緩刑期內因非法吸食“笑氣”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個別教育、訓誡、警告……一項項社區矯正監管措施,終究沒能將她拉回法律紅線以內。
經審查,黃某多次違反關于報告、外出、遷居、教育學習等規定,受到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甚至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多次給予行政處罰,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的情形。
2024年5月,在檢察機關依法監督下,黃某被依法撤銷緩刑并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律沒有“差不多”,監管更無“例外”。
黃某的案件,警示著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部分社區矯正對象將“緩刑”誤讀為“輕判”或“免責”。他們以為只要不再被抓,就能自由出行、隨意曠課、隱瞞行蹤,甚至“偶爾犯點錯也無妨”。
但社區矯正,既是寬容,也是警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也劃定了清晰的“紅線”:不報到、不報告、拒不接受教育、非法外出、違反禁止令、再次違法——每一項,都不是小事。
“收監不是目的,矯正才是根本。”承辦檢察官表示,緩刑制度本身體現了法治的人性與信任,但信任必須建立在規則之上。黃某的案例警示著我們,法律紅線不可觸碰。只有心懷敬畏,將法律要求內化為行為準則,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規定,才能順利度過矯正期,重獲新生,融入社會。
敬畏法律,是走向新生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廈門檢察、思明檢察聯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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