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卻繼續在單位工作5年正常領工資。日前,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梁某返還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41萬余元。
據悉,梁某原系赤峰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職工,2013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2016年11月,原紅山區防疫站上劃赤峰市衛生監督所人員當時在職49人,全部劃到紅山區衛生監督或疾病控制機構。其中就包括已被刑罰的梁某。
一審判決書顯示,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起訴稱,梁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刑,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停發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期間的部分工資待遇和緩刑期間的所有工資待遇。但因該中心當時對此事并不知情,繼續發放工資待遇至梁某人事關系下劃至紅山區。
此案最大的疑問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處理,但梁某身為公職人員,犯故意傷害罰被判緩刑,為何沒有被立即開除,而是在單位繼續上班領工資?這么離譜的事情,預防中心僅憑一句“不知情”顯然無法解釋,難以服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實行向所在單位告知制度的通知》,辦案機關對公職人員在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后5日內告知單位。那么當初辦案機關有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如何沒有,則是辦案機關的失職,應調查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如果告知了,那么預防中心怎么會搞出一套繼續容許其上班,工資照發的謎之操作呢?是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把相關法律規定當兒戲,還是有什么貓膩?
換個角度來看,辦理刑事犯罪案件,辦案機關正常走辦案流程,涉案人梁某都會很長時間不在單位,發生那么大的事,單位難道都沒人知道?沒有人過問?俗話說,事出反常必有妖,這起事件的來龍去脈需要徹底調查,給公眾一個交代。
目前,此案已一審判決,但梁某違規領取的41萬元工資不能一退了之,而是要繼續深挖,查清到底是誰造成了現在的局面,嚴肅問責追責,堵住漏洞,才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現代快報/現代+評論員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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