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波案如何打破“部分有罪不賠”的司法困境
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43批指導性案例中,胡某波國家賠償案(指導案例244號) 引發廣泛關注。該案不僅撕開了“輕罪重判”的維權盲區,更確立了“部分事實錯誤導致超期監禁同樣應賠”的裁判規則,成為公民對抗司法錯誤的新標桿。
一、案情回溯:從12年冤獄到6個月輕刑
錯案起源2012年10月,福建莆田男子胡某波因涉嫌詐騙罪、搶劫罪被刑拘。2013年7月,秀嶼區法院一審判其兩罪并罰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詐騙罪1年9個月+搶劫罪11年6個月)。二審維持原判,胡某波開始服刑。
艱難申訴胡某波堅稱未參與搶劫,多年申訴被駁回。轉機出現在2017年3月,福建省高院指令莆田中院再審。再審審查發現:→ 原判認定的搶劫事實(涉案9.3萬元)證據不足;→ 原詐騙罪中指控的2.3萬元事實無法成立,僅余詐騙林某某7500元部分成立。
改判釋放2018年10月15日,莆田中院再審宣判:僅認定詐騙7500元,刑期改為6個月。此時胡某波已被關押2202天(6年),遠超改判后刑期(182天),超期監禁達2020天(近5年半)。
二、國家賠償拉鋸戰:從49萬到75萬的維權之路
胡某波申請國家賠償,但賠償義務機關(莆田中院)最初僅認定:
搶劫罪不成立部分應予賠償 → 超期1564天,賠49.4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
維持5萬元精神撫慰金。
胡某波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2020年10月,省高院作出突破性認定:
“部分事實錯誤同樣導致超期監禁!”
1. 超期天數重新計算:因詐騙金額從3.05萬核減至7500元,量刑基礎已變,超期總天數應為2020天;
2. 賠償金標準更新:按作出賠償決定時(2020年)最新日賠償標準346.75元/天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增至70萬元(2020天×346.75元);
3. 精神撫慰金維持5萬元,總額75萬元。
三、標桿意義:最高法為何選它當“指導案例”?
此案被最高法列為第244號指導案例,直指司法實踐三大痛點:
1. 突破“全案無罪才賠”的傳統認知即使仍有部分罪名成立,只要因事實錯誤導致超期監禁,就應賠償超期部分,填補了輕罪重判的賠償空白。
2. 明確“部分事實錯誤等同罪名錯誤”的裁量規則參照《刑事賠償解釋》第6條(數罪改判規則),將部分犯罪事實撤銷視為“準罪名錯誤”,擴大救濟范圍。
3. 動態調整賠償標準,保障公民權益最大化賠償金按最終決定作出時的最新標準計算,避免因程序拖延導致貶值(2019年標準315.94元/天 → 2020年346.75元/天)。
四、實務指南:遭遇“輕罪重判”,如何爭取國家賠償?
基于胡某波案規則,當事人可采取以下策略:
1. 鎖定“超期監禁”關鍵證據
保存原判決書、再審判決書,精確計算實際監禁天數與改判后刑期的差值;
梳理原判中被撤銷的犯罪事實清單(如胡某案中2.3萬元詐騙事實和全部搶劫事實)。
2. 主張“部分錯誤部分賠”
若改判后仍構成犯罪,但因部分事實錯誤導致刑期差異,應援引指導案例244號,要求賠償超期部分。
3. 力爭適用最新賠償標準
賠償義務機關初裁標準往往較低,通過復議或申請法院賠償委員會裁決,可適用更高標準(年度日均工資每年遞增約10%)。
4. 精神撫慰金不容忽視
超期監禁超6個月即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胡某波被錯誤關押5年半),應要求相應比例賠付(本案按人身自由賠償金7%支持)。
五、陳律師總結:遲到的正義,終須量化兌現
胡某波案的價值,不僅在于75萬元賠償金,更在于它撕開了“輕罪重判卻索賠無門”的制度裂縫。當司法錯誤不可避免時,國家賠償應成為公民權利的“剛性兜底”——正義可以遲到,但超期監禁的每一天,都該被明碼標價,足額償還。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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