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
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書
兩人在乘坐電梯時受傷
物業公司被告上法庭......
到底怎么回事?一起來看:
原告:黃某,女,漢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靖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靖江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蘇某某物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
原告黃某與被告江蘇某某物業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全額賠償原告乘坐電梯時發生意外造成的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30元/天×11天)、營養費4500元(50元/天×90天)、護理費13500元(150元/天×90天)、誤工費16800元(2800元/月×6個月)、殘疾賠償金126442元(64211元/年×20×0.1)、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96元、司法鑒定費2100元,合計175648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4年2月27日上午11時左右,原告從靖江市凱旋國際1號樓2單元**層,進入該單元西側電梯下樓,到**層時另有一人進入電梯,電梯往下運行沒多久,就突然掉落到3層。事發時,原告是站立狀態,旁邊沒有扶手,就受傷了。同乘的另一人正好蹲著拿東西,傷情較輕。兩人受傷后,由被告撥打120送至醫院。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被告不清楚原告乘坐電梯發生意外的具體經過,原告需提供相應證據。即使原告受傷系乘坐案涉小區電梯,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發生意外時,應該做好自我安全防范,避免不必要損失的產生,然原告所受傷情明顯超出了乘坐電梯受傷可能導致的受傷程度,顯然其自身對傷情的產生存在明顯過錯,原告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案涉電梯由被告委托江蘇鴻福鑫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定期對凱旋國際小區電梯進行專業維保,在2024年2月27日前的兩次維保記錄都顯示電梯正常,被告作為凱旋國際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已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對電梯的維保義務。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我司基于對業主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協助原告去醫院救治,醫療費16564.45元均由被告墊付,原告的總損失中應將上述醫療費計算在內,另墊付原告停車費14元、營養費295.6元、護理費1430元、伙食費894.5元。關于原告的具體損失,認可營養費標準為20元/天、護理費標準為80元/天,不認可殘疾輔助器具費。不認可誤工費,因原告已超過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者范疇。根據原告治療資料,其傷情僅為腰椎L1骨折,不存在骶骨椎體骨折,且其傷情與自身存在的腰椎蛻變等疾病存在關聯。截至目前原告已超過60周歲,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應按原告年齡進行相應扣減。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偏高,司法鑒定費由法院依法認定。
針對被告的答辯意見,原告補充陳述:原告在入院治療初步診斷為L1腰椎骨折,住院后進一步診斷為骶2椎體骨折,原告的傷情與自身可能存在的疾病并無關聯,因原告年近六十,骨質疏松并非自身疾病。
法院審理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案涉凱旋國際廣場小區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交付。被告一直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提供的2024年2月10日、2024年2月25日維保記錄均記載:電梯編號為808***,保養類型為半月維保,電梯位置為凱旋國際廣場1,使用登記證號為311032128220150*****,維保單位為江蘇鴻福鑫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保養結果及意見為電梯正常。落款有維保人員、協同人員、物業人員簽名,并記載物業簽字時間為2024年3月1日。
2024年2月27日11時左右,原告黃某在靖江市凱旋國際小區內乘坐電梯時,因電梯故障導致摔倒受傷。原告受傷后,隨即由被告送至靖江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病歷載明:主訴:電梯事故致摔倒后腰部疼痛,活動受限40分鐘。現病史:患者40分鐘前電梯事故致摔倒,腰部疼痛,活動受限,站立行走活動受限。初步診斷:腰椎骨折L1。后原告入院治療,2024年3月1日行經皮腰1椎體成形術,2024年3月9日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為腰椎骨折L1、骶2椎體骨折、高血壓等。被告墊付原告全部醫療費及部分護理費、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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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泰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情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所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
1.黃某外傷致腰1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的殘疾等級為十級。
2.黃某的誤工期限為180日,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期限為90日。庭審中,被告對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沒有達到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或粉碎性骨折的程度,應不構成傷殘。該鑒定所于2024年12月13日復函:在法醫臨床鑒定過程中,對于一椎體壓縮性骨折未行手術治療的,鑒定時將結合影像資料,測量椎體高度是否壓縮≥1/3;對于一椎體骨折經過手術治療的,則根據專門的規定標準進行鑒定……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原告在事發后即由被告送往醫療機構治療,主訴為電梯事故致摔倒后腰部疼痛,活動受限40分鐘,結合被告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的情況,且被告審理中亦未能提供案涉電梯事發時間段的監控錄像予以否認原告系乘坐電梯時受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因案涉電梯墜落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案涉電梯的管理人系被告,對小區內的電梯負有安全維護義務,對小區業主也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被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電梯墜落不存在過錯且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具體損失:
關于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具體損失,本院逐一認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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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費,根據原、被告提供的相關治療資料、醫療費發票及雙方陳述,本院認定醫療費金額為15407.97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根據原告住院期限予以確定,金額為220元(20元/天×11天)。
3.營養費,根據原告受傷情況,應當給予適當營養,酌定按20元/天計算,營養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金額為1800元(20元/天×90天)。
4.護理費,原告未舉證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本院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酌定按110元/天計算,護理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金額為9900元(110元/天×90天)。
5.誤工費,原告未提供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的銀行明細等證據證明其實際工作及事故發生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情況,鑒于原告具備一定勞動能力,因事故受傷住院暫時無法勞動,必然會導致其收入減少,從保護傷者合法權益的角度,本院結合原告的年齡、靖江地區的工資收入情況,酌定按70元/天計算,誤工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金額為12600元(70元/天×180天)。
6.殘疾賠償金,根據江蘇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原告的年齡、傷殘等級計算,金額為126422元(63211元/年×20×0.1)。被告雖不認可鑒定意見,但未提供合理理由,亦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鑒定結論,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事故受傷,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應予撫慰,具體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為4000元。
8.交通費,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根據原告治療、處理事故等需要酌定為500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原告提供相關票據,且所購輔助器具與其傷情治療實際需要相符,本院予以認定,金額為996元。
10.鑒定費,該費用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院予以認定,金額為2100元,應由被告承擔。
以上損失合計173945.97元,由被告全額賠償。
關于被告的墊付款,雖然被告提供的醫療費支付憑證,金額共計16562.95元,但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發票金額為15407.97元,結合本起事故中有兩名傷者的事實,本院認定被告墊付原告醫療費15407.97元。根據原告提供伙食費、護理費票據,可以認定被告墊付原告伙食費894.5元、護理費1430元。被告主張墊付原告營養費295.6元,根據其庭審中陳述,該款項系被告探望原告時購買禮品支出,不應認定為墊付款。另,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張停車費,且被告提供的停車費發票,無法證明與本起事故的關聯性,故被告主張墊付停車費,本案不予處理。經計算,被告已墊付款金額為17732.47元。扣減被告墊付款后,被告還需賠償原告156213.5元。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蘇某某物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1562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8元,由被告負擔(此款由原告預交,被告于上述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圖文來源:靖閱網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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