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店里發生意外事故的責任判斷關鍵在于自身的安全意識及行為,若為個人疏忽而受傷,往往需自負其責。
其次觀察商鋪是否對風險區域有必要的防備措施并同時提醒顧客注意安全,若是商家沒有做到這些,商家就可能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了。
再者,若事故系由第三方引起,例如其他顧客、店鋪工作人員或是其他人,責任便屬于該第三方。
然而,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法規,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服務機構、公共場地的經營者、監管者以及群眾活動的組織者假如未能履行安全保證職責,從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則必須負責。
但若商家已盡最大努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那么他們將無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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