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本防衛省持續渲染所謂中國軍機“異常接近”其自衛隊飛行器的議題。先是六月份,在太平洋空域,中方殲-15戰機與日方P-3C巡邏機出現對峙;隨后在七月初,東海區域又發生中國殲轟-7戰機與日本YS-11EB偵察機近距離相遇的情況。這些被日方定義為“安全威脅”的事件,實際上反映出日本堅定配合美國“印太戰略”的決心,即便面臨美方加征25%關稅的壓力,也未改變其立場。
七月十日,據日本防衛省內部人士向新聞媒體透露,七月九日至十日之間,日本航空自衛隊一架YS-11EB電子偵察機在東海公海空域執行情報收集任務。目前,日本已不再掩飾,明確為其動用YS-11EB偵察機尋找說辭,堅稱該行動發生在所謂的“國際空域”,并借此公開指責中國軍方對其實施危險干擾。
對于日本航空自衛隊派出YS-11EB電子偵察機進行挑釁行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迅速做出反應,出動殲轟-7A戰斗機對該偵察機實施了驅離與警告。根據官方披露的信息顯示:九日上午9時50分至10時05分期間,中國戰機曾于距離日方偵察機水平約30米、垂直高度差約60米的位置,進行了長達十五分鐘的近距離監視;次日同一時段,雙方水平間距擴大至60米,而垂直高度差縮小至30米,接觸時間維持十分鐘。日本防衛省表示,盡管此次事件中無人員傷亡或裝備受損,但“存在引發意外沖突的風險”,并已通過正式渠道就此向中方提出強烈抗議。
雖然日本防衛省確認本次事件中自衛隊飛機及機組成員均未受損害,但仍堅持指出,“這是本月以來中國軍機第四次逼近日本自衛隊飛行器”。對此,日本方面表達出深切憂慮,擔心此類“異常靠近”動作可能造成空中碰撞事故,并已通過外交和軍事兩條路徑向中方發出正式抗議,敦促中方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YS-11EB系基于YS-11運輸機型改造而成的專業特種電子偵察平臺,因其加裝大量電子設備,與原版YS-11已有顯著差異。YS-11系列是戰后日本自主研制的第一代客機,象征著其航空工業的重新崛起,曾為日本航空制造業發展奠定基礎。當前僅日本航空自衛隊裝備有YS-11EB型號電子偵察機,該機型專用于電子信號偵測任務,其在東海公海上空的活動顯然具有明顯的偵察意圖。早在2014年五月至六月間,原成都軍區空軍某團“霧都雄鷹”部隊的殲-11/蘇-27UBK戰機,就曾兩次成功攔截闖入我東海防空識別區、試圖對中俄聯合海軍演習進行偵察干擾的日本OP-3C光學偵察機和YS-11EB電子偵察機。
除YS-11EB外,日本海上自衛隊還部署了EP-3系列電子偵察機,該機型由川崎重工在美制P-3C基礎上改裝而來,首批兩架于1991年投入使用,現役共五架,主要用于獲取信號、電子及通信情報。此外,日本擁有超過百架P-3C“獵戶座”反潛巡邏機,可承擔周邊海域與空域的多種作戰支援任務。大量列裝反潛巡邏機的目的在于協助美軍搜集情報,已深度嵌入美國海軍作戰體系之中,這也表明日本自衛隊的組建初衷即是為了配合美國亞太戰略布局。盡管日本曾在二戰中遭受美國原子彈襲擊,如今卻甘愿充當“先鋒”,例如YS-11EB偵察機曾在七號和八號連續兩天進入東海防空識別區。
現階段,中國人民解放軍已廣泛配備多型先進戰機。在此背景下,派遣殲轟-7A對日本YS-11EB電子偵察機實施攔截行動,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對日方此等缺乏戰斗能力偵察平臺的輕視——面對如此目標,中方無需動用性能更先進的殲-16系列戰斗機,僅憑借具備良好低速操控特性的殲轟-7A即可完成任務。
從公開影像資料可見,這架殲轟-7A攜帶了三個副油箱以及霹靂5近距空戰導彈。殲轟-7A本身具備充足的內載燃油容量,作戰半徑較大,在應對這類不具備武裝能力的偵察機時,展現出明顯優勢。
日本共同社亦報道了此前中日兩國在太平洋空域發生的類似事件。根據日本防衛省七月十一日發布的聲明,六月七日,一架從山東艦起飛的殲-15戰機曾對日本海上自衛隊P-3C巡邏機實施跟蹤約四十分鐘;次日另一架殲-15再次跟蹤另一架P-3C達八十分鐘之久,并一度以約900米的距離從其前方飛越。日方強調,在這兩天內,中方戰機與日方巡邏機最近距離僅為四十五米左右。通報同時顯示,這兩架P-3C隸屬于沖繩基地的海上自衛隊單位,當時正在太平洋國際空域執行監控任務。同一天在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針對日方炒作中國戰機“異常接近”其軍機一事,發言人林劍明確表示,中方相關行動完全符合國際法及通行做法,兩國國防部門正在進行溝通協調。日方艦機對中國正常軍事活動實施抵近偵察才是導致海空安全風險的根本原因,中方敦促日方立即停止此類高危舉動。
面對日方不斷放大爭議,中國的立場始終清晰而堅定:
首先,捍衛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是中國不可觸碰的底線。中國軍隊對任何挑釁行為作出必要反應,是主權國家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權利。所有軍事行動均嚴格遵循國際法和通行慣例,旨在保障海洋合法權益和地區和平穩定。
其次,中國一貫主張通過對話解決分歧。中日之間已建立海空聯絡機制,并于2023年就進一步完善該機制達成新協議,為避免誤判提供制度性保障。然而,該機制要真正發揮作用,必須依賴雙方的誠意合作。若日方繼續采取挑釁手段、壓縮中方活動空間,則再多的對話機制也無法根除摩擦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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