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生禁駕意味著什么?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
什么情形會構成終生禁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終生禁駕主要有兩種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于無證駕駛機動車且有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人員,將終生限制申領。
現將2025年上半年終生禁駕名單曝光如下:
2025年上半年終生禁駕案件基本情況
1.丁相華,男,大竹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9********2877,準駕車型A2。2024年3月11日19時42分,丁相華駕駛川S628**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大竹縣竹周路6公里600米路段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丁相華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柏子財,男,達川區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1********2554,準駕車型D。2024年1月16日18時52分,柏子財駕駛川SK96**號普通摩托車,在達川區百節鎮至金山村公路10公里200米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柏子財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譚奇文,男,開江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3********0912,準駕車型C1E。2024年9月8日13時21分,譚奇文醉酒后駕駛川SNZ1**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開江縣峨城大道錦合園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譚奇文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4.劉寬麗,男,宣漢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2********7996,準駕車型C1D。2024年8月23日22時32分,劉寬麗醉酒后駕駛川S5G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宣漢縣三墩-漆樹12公里950米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劉寬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蘭彩麗,女,岳池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1621********6825,準駕車型C2。2024年6月19日1時54分,蘭彩麗醉酒后駕駛川XF700**號小型新能源汽車,在開江縣新安路橄欖廣場路段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蘭彩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李亞哲,男,通川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01********0211,準駕車型C1。2024年02月27日02時05分,李亞哲醉酒后駕駛川SL93**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通川區濱河東路住院部(變電站)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駕駛機動車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李亞哲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7.曹偉,男,萬源市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02********8931,準駕車型C1。2017年03月04日19時許,曹偉醉酒后駕駛川SF0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萬源市竹峪鎮中街鳳凰橋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駕駛機動車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曹偉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8.尹光友,男,萬源市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02********6997,準駕車型C1E。2024年05月25日23時53分,尹光友醉酒后駕駛川SB2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宣漢縣宣清路11公里900米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駕駛機動車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尹光友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9.朱文平,男,開江縣人,原駕駛證號碼513023********0315,準駕車型C1。2023年09月02日19時29分,朱文平飲酒后駕駛川SA73**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開江縣金山大道久宏加油站路段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經法院審理判決,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飲酒駕駛機動車和逃逸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達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吊銷朱文平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提示
曝光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希望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切勿心存僥幸,漠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摒棄交通陋習,拒絕交通違法,安全文明行車。
來源:達州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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