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屋使用衛生間時,墻上熱水器突然脫落,導致租客被砸成九級傷殘。事發后,房東、物業互相推諉,到底誰該賠償?7月11日,深圳中院公布了這起案件判決結果。
鄧某的丈夫田某與岳某簽訂《租房合同》,承租梁某建蓋的房屋,租期6個月,房屋及屋內設施由梁某委托岳某管理。同年12月,鄧某在屋內使用衛生間時,墻上熱水器突然墜落,導致其胸椎骨折、股骨頸骨折等多處損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事發后,梁某曾通過微信轉賬支付部分護工費,并出借5000元給田某,但雙方就賠償責任及金額協商未果。
鄧某認為,房屋出租人梁某、物業公司及實際管理人岳某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梁某、物業公司及岳某共同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深圳寶安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梁某作為房屋實際出租人,委托岳某處理房屋租賃及管理事宜,故租賃合同的法律責任應由梁某承擔。
鄧某提供的現場照片、就醫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及錄音等證據顯示,其受傷系因涉案房屋內熱水器墜落所致,且該熱水器由出租人提供并負責管理維修。此外,田某曾向岳某反映熱水器漏水,岳某亦承認更換過熱水器,而梁某作為出租人,對房屋設施負有安全維護義務。
綜合本案事實和證據,鄧某受傷為熱水器墜落導致,梁某未履行合理管理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與岳某并非熱水器的所有人或法定管理主體,無需擔責。為此,法院判決梁某向鄧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駁回鄧某其他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法官提醒,廣大承租人租房時可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細檢查屋內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比如熱水器是否牢固、電線有無破損、門窗能否正常關閉等,發現問題要及時留存證據,并向出租人反饋。
在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不僅需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還應對其所有或管理的設施(如熱水器、吊燈等懸掛物)履行定期檢查、維護的義務。若因設施維護不當導致損害,出租人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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