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都市報
日前
萬寧市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
林某涉嫌行賄罪一案
其被指控行賄
萬寧市人民醫院原院長
公訴機關指控
林某2018年聯系到時任萬寧市人民醫院院長的陳某(已另案處理),請求其為自己提供承攬該醫院工程項目的便利,并約定事成之后將工程回款的5%作為好處費送給陳某。此后四年間,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林某承攬萬寧市人民醫院多個項目的建設,并在資金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公開審理現場。(萬寧法院供圖)
截至2023年底,林某的公司項目回款共計1084萬余元,按照約定,好處費為54萬余元。林某按照陳某的指示保管上述好處費,截止到案發時,尚未送出。案發后,林某將54萬余元贓款退繳至萬寧市財政局賬戶。公訴機關提請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法庭主持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的意見,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權利。該案將擇期宣判。
法官說法
萬寧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介紹,行賄是腐敗行為的重要誘因,是腐敗蔓延的重要推手,不僅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污染政治生態,敗壞社會風氣,更會損壞國家和人民利益,影響社會公平正義。廣大干部要以本案為鑒,切實堅守原則底線,遠離拉攏腐蝕,繃緊廉政之弦,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堤壩,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記者:林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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