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南召縣公安局以涉嫌“洗錢罪”為由,將畢琪琪刑事拘留,但給社會的感覺,其被抓的根本原因仍然是“為母辯護”——這一太打臉的事。至于打了誰的臉,建議大家去深入了解一下冀廷梅案及畢琪琪艱難介入辯護的過程,自行尋找答案。
畢琪琪作為在職法官,此次被抓,筆者注意到社會關注或擔憂的幾個問題:
一、抓畢琪琪,是否會導致冀廷梅案未審先判?
探討這個問題,需要先了解抓畢琪琪的理由——涉嫌洗錢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為掩飾、隱瞞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特定行為的,以洗錢罪追究刑責。
說的直白一點,洗錢罪的成立需以上游犯罪成立為前提。畢琪琪剛剛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南召縣公安并未公布畢行為涉及的相關證據,但以目前的各類信源看,南召公安認定畢行為的上游行為大概率便是畢母冀廷梅被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目前,冀廷梅案尚未開庭。眾所周知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其復雜程度要遠超單一罪名洗錢案,可以大膽設想的是,如果沒有重大情況出現,畢琪琪案大概率要先于冀廷梅案定案宣判。按照過往一些地方辦理涉黑、涉眾案件的實踐來看,如果辦案機關愿意如此操作,他們有無數種辦法去干。若果真如此,畢洗錢罪被司法確認后,即便冀廷梅案沒有開庭,那么冀廷梅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性,已經在畢案中確定了,這就是典型的未審先判。和王昊宸律師辦理的雞東法院審理的深圳某平臺案,手段上與當地法院如出一轍。
這需要辯護人和法律界警惕、關注和應對。
二、為什么社會會認為畢琪琪被抓的根本原因是“為母辯護”而可能不是簡單的“洗錢罪”?
畢琪琪是冀廷梅的兒子,更是一位在職的刑事法官。在畢法官決定為母親冀廷梅辯護的時候,引爆了社會的關注點,對辦案機關、對有關方面形成了巨大的沖擊,讓案件完全暴露于社會的目光之下。顯然,這種行為,在有些人看來,是對他們的挑釁,這是不能被容許的,必須要“鎮壓”。
可以輕易得出結論的是,如果畢琪琪安安靜靜地做自己的法官,對母親的事不聞不問,他大概率不會有此風險,搞不好還會被作為“與犯罪切割”“大義滅親”的先進典型予以宣傳和表彰。但畢琪琪沒有,毅然決定為母親辯護,“自陷風險”。
按理說,畢琪琪作為公職人員,想要辦他,從職務行為角度似乎更為便宜,但難度太大、成本太高了。若定畢職務違法,必然涉及他的審判行為,牽連太廣,影響更大;若認定畢為黑社會組織成員,太夸張,法官都成了黑社會組織成員,講出去會丟所有人的臉,也顯得有的人沒有政治頭腦。
怎么辦?還得是從親緣關系中的經濟關系做文章,最穩妥。一家人,經濟上總不能完全隔絕吧?于是,洗錢罪應運而生,一石多鳥。
若果真如此,洗錢罪不過是個幌子而已,細思極恐。
三、抓捕畢琪琪折射冀廷梅案辯護遭遇更深層次障礙。
當看到畢琪琪被南召公安刑拘的信息,我就想,冀廷梅案,危險了。為何這么說?
冀廷梅案的辦案機關是淅川縣法院。畢琪琪是鎮平縣法院的法官。抓畢琪琪的是南召縣公安局。
我們先不說鎮平縣法院是否對畢琪琪進行了保護。在很多人看來,南召縣在冀廷梅案開庭前夕對畢琪琪的抓捕,是一種對冀廷梅案辯護的削弱、是一種對淅川縣法院審判的配合。
若果真如此,是否意味著南召和淅川形成了某職程度上的協調統一?誰有能力讓兩個各自獨立的縣和辦案機關在這件事上形成協調統一?這不能不讓社會去想,冀廷梅家及辯護人要面對的可能就不再僅僅是辦案機關,還有更深的反對力量。
以上擔憂的幾個問題,我們不希望是真的,但愿是多慮,畢竟,我們現場倡導的不僅是“以法之名”,更期望看到法的公正落實。
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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