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都刑辯·十三邀”
在食藥環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中,需從瓦解證據、法律適用與主觀心態三個核心維度精準突破,結合司法實踐與典型案例,可提煉以下三大關鍵路徑:
一、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系統性瓦解
1. 鑒定意見的全流程質證
①檢材同一性審查:
重點核查取樣、封存、流轉的全程閉環管理。例如,若勘查筆錄未記錄取樣具體位置(如某保健食品案),或檢材包裝未使用一次性封條(如某進口奶粉案),可主張關聯性斷裂。對新型物質(如雙辛酚丁),需通過質譜分析等技術驗證來源一致性,若檢測機構超出認證范圍出具報告,可直接排除證據效力。
②檢測標準適用性抗辯:
針對“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認定,需比對《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等官方名錄,若涉案物質未被列入且無同類危害性,可引入專家論證其不構成犯罪。
例如,在“新型咔哇水案”中,因涉案成分危害性無公開研究結論,法院未采納控方推定。
2. 證據鏈的實質性斷裂
①因果關系的阻斷:
在污染環境罪中,若污染物來源存在交叉污染可能(如某作坊含汞廢水案),或危害后果未達司法解釋標準(如滲坑排放隱蔽性不足),可主張行為與結果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②行政認定意見的程序瑕疵:
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認定若未履行專家論證程序(如網紅減肥食品案),或未區分“排放”與“內部處理”的法益侵害性(如某化工企業廢水案),可主張其不具備刑事證據效力。
3. 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深度運用
①技術性問題的專業解構:
邀請毒理學家或行業專家出庭,針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判斷(如某獸藥殘留案)或新型化合物毒性(如γ-羥基丁酸內酯)進行科學論證,動搖控方指控基礎。
②檢測方法的合規性質疑:
對檢測機構未按國家標準前處理樣品(如某中藥材農藥殘留案),或未使用“雙盲”復核制度(如某食品中毒案),可申請重新鑒定并引入第三方機構報告。
二、實體法適用的謙抑性與實質解釋
1. 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的司法化落地
①社會危害性的整體評價:
通過涉案產品實際危害性(如某農村作坊腐竹案中硼砂含量未達致病標準)、銷售范圍(如僅在小范圍內流通)及補救措施(如主動召回),論證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②刑行邊界的清晰劃分:
對于僅違反行政規范的行為(如標簽瑕疵或輕微成分超標),推動案件回歸《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調整,避免刑事入罪。
例如,某超市銷售標簽瑕疵食品案中,通過行政機關先行處罰證明未達刑事立案標準。
2. 前置不法與刑事違法的嚴格區分
①行政法前置條件的實質性審查:
食藥犯罪需以違反前置法為前提,若涉案行為未違反具體行政規范(如某自制藥案中未冒充其他藥品),或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沖突(如某化工企業廢水排放案),可主張不構成犯罪。
②藥品注冊造假行為的分類處理:
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區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上市許可申請等不同類型造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例如,報告類變更申請中的造假(如微小事項變化)通常不涉及人體健康風險,應認定為行政違法。
3. 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
①假藥與妨害藥品管理行為的界分:
若涉案產品未冒充其他藥品且具備規范生產條件(如某自制藥案),僅因未取得批準文件,應認定為妨害藥品管理而非假藥犯罪。
②食品與藥品的概念精準區分:
對于未宣稱藥用功能的產品(如某酵素話梅案),即使成分存在爭議,也不宜直接認定為藥品,避免錯誤適用罪名。
三、主觀故意的反向證據鏈構建
1. 明知推定的有效反證
①合法程序依賴抗辯:
若產品通過海關檢驗檢疫(如某進口瑪咖咖啡案)或行政許可(如某廢鐵桶回收案中環保部門臨時許可),可主張合理信賴官方審查結論。
②價格合理性與自身使用證據:
提供進貨價格與市場均價對比數據(如某非法收購廢鐵桶案),或被告人及親屬長期食用涉案產品記錄(如某作坊豆芽案),證明無主觀明知。
2. 認知能力的差異化辯護
①職業背景與專業知識限制:
農村小作坊生產者若僅初中文化且無化學知識(如某土法煉油案),或單位普通員工未參與決策(如某藥企假藥案生產線工人),可主張無法識別產品風險。
②新型物質的認知可能性排除:
對于未被列入禁止名錄且無公開毒性研究的化合物(如某保健品添加案中的雙辛酚丁),可通過學術論文或行業標準證明行為人無認知可能性。
3. 刑行銜接中的出罪路徑
①行政程序的優先適用:
在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前,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先行處理(如某網紅減肥食品案中僅標簽瑕疵),證明未達刑事立案標準。
②單位犯罪的責任切割:
若單位已履行內部合規審查義務(如某化工企業廢水案中第三方監測報告),可主張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避免擴大化追責。
四、典型案例策略印證
1.證據突破:檢材同一性瓦解控方指控
在“某中藥材農藥殘留案”中,因扣押物品批號與送檢樣品批號差異,且檢測機構未按國家標準前處理樣品,排除該鑒定意見被排除,最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2.法律適用:‘但書’條款的成功運用
某農村小作坊生產豆芽案中,辯護人通過論證6-芐基腺嘌呤含量未達致病標準、銷售范圍僅限于本村,結合主動銷毀庫存等補救措施,法院適用《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判決無罪。
3.主觀故意反證:合法程序依賴與職業認知限制
某廢鐵桶回收案中,被告人提交環保部門臨時經營許可、行業通行清洗標準及初中文化證明,證明其合理信賴行政許可且無法識別殘留物毒性,最終法院認定其無主觀故意。
五、實務操作要點
1. 證據固定的時效性:
案發后立即封存交易記錄、檢測報告等原始證據,避免因時間流逝導致證據滅失。
2. 專家輔助人的提前介入:
在偵查階段申請專家對鑒定意見進行同步審查,針對“新型物質”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提出專業意見。
3. 口供策略的精準把控:
避免作出“可能知道”等模糊性陳述,明確否認主觀故意并提供具體反證線索(如正規進貨憑證、上家資質證明)。
4. 刑行銜接的黃金窗口期:
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通過行政復議、聽證等方式推動分流,降低刑事風險。
通過上述三個維度的精細化辯護,結合證據質證、法律解釋與事實論證的有機結合,可系統性瓦解控方指控邏輯。
實踐中需注意個案特征,靈活運用“刑事一體化”視角,善用專家輔助人制度與“但書”條款,推動司法機關作出符合刑法謙抑性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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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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