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2025年7月10日,成都市天府新區正興派出所值班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趙某某(即“網紅律師”西綠)涉嫌詐騙一事有了新進展,對方表示,該詐騙案已經進入立案偵查流程。成都市天府新區政法委司法行政和法治處負責調查此事的工作人員稱,7月4日,趙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當中。
假律師,真詐騙。
估計律所不是不知道,而是相互需要
偽造公章這個事律所知不知道不敢妄加揣測,但“西綠”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這個事兒律所應該沒可能不知道吧。
畢竟司法部發布實施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也就是說,如果這家律所要吸納這個“西綠”為合伙人,就必須審核其是否具備專職執業的律師資格。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而據問題描述中提到的新京報此前的報道顯示,趙某某(即“西綠”)向律所聲稱其為實習律師,為了方便她對外談合作“有身份”,給了其高級合伙人頭銜。
另一律所內部知情人士稱,趙某某向律所聲稱其為實習律師,為了方便她對外談合作“有身份”,給了其高級合伙人頭銜,卻并未嚴格查詢其相關資質文件,“沒想到她竟然連法考都沒過。”
而且,作為一家律所,里面都是一堆“法律精英”,沒可能不去核實“西綠”是否具備律師執業資格吧。
所以,個人推測,律所對于“西綠”有沒有律師執業資格這事兒多少肯定是知情的,但對于“西綠”以律師名義、打著律所的名號行詐騙之實這個事兒律所知不知情就不好說了。
反正,客戶被騙了,“西綠”構成犯罪肯定沒得跑,對于客戶的損失,律所責任肯定也跑不脫,以及很有可能還會面臨律協以及司法局的處罰。
至于“西綠”的違法行為,
首先,詐騙罪肯定是沒得說了。
據報道,“西綠”在代理一起離婚案件時,以“資產隔離”為由,私下接觸當事人,并鼓動其將資產轉至自己的個人賬戶,隨后簽署了一份以律所名義、加蓋“公章”的《資產代持協議》,將四百四十萬元據為己有,用于個人及和其情侶張某某消費。事發后,雖歸還了約100萬元,但仍有300余萬元尚未還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題涉事件中,“西綠”本身并無律師執業資格,卻冒充律師,利用當事人對律師職業的信任,通過偽造公章簽訂資產代持協議,騙取當事人巨額財產,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西綠”這個詐騙金額,已經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肯定是沒得跑了。
另外,“西綠”偽造律所公章簽訂資產代持協議,還可能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
但有可能認定這個偽造公章的行為屬于詐騙的手段之一,從而被詐騙罪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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