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筆:羅開卷
刑庭庭長
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
借款不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應當審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及出借人是否因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出借錢款。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則應當結合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掩飾真實身份、是否夸大經濟實力、是否虛構借款理由、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行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文結合一則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具體分析。該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案 情
(2023)滬02刑終826號
審判長 羅開卷
審判員 孫 曄
審判員 朱婷婷
法官助理 朱姝燕
被告人靳某某與出借人郭某曾為男女朋友關系;靳某某在借款之初月收入7000元左右,名下有價值100萬元左右的房產、車輛、商鋪和一注冊資金為200萬元的公司。2016年至2019年靳某某隱瞞其長期賭博、負債累累的事實,以公司經營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郭某許以高額利息,多次借款累計374萬余元,其間有借有還、借多還少。
2019年4月,靳某某與郭某共同成立某物流公司,將靳某某所欠錢款作為郭某的出資,約定郭某的占股比例,并約定以公司的盈利優先清償對郭某的債務。靳某某在經營物流公司期間仍然賭博。
2019年11月,靳某某與郭某對賬,簽署借條,載明借款199萬余元,2023年3月前還清。2020年至2021年間,靳某某陸續歸還郭某96萬余元,實際未還款金額為103萬余元。2019年靳某某與郭某共同成立物流公司時,郭某即知悉靳某某將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另調取的銀行流水反映,靳某某將部分錢款轉入疑似“卡農”的銀行賬戶。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靳某某在負責經營物流公司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擔任物流公司負責人職務之便,將某鈦業公司、某化工制品公司等存放于物流公司倉庫內的鈦白粉私自銷售、抵押給他人。至案發,靳某某私自處置上述公司存放于該倉庫的鈦白粉共計784噸,價值共計1100萬余元。2021年11月24日,某化工制品公司員工報案后,被告人靳某某在現場等待,民警到達后將靳某某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裁 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提出抗訴,認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長期賭博、負債累累的事實,以公司經營周轉需要資金為幌子,向被害人郭某許以高額利息,大量借款,后用于賭博揮霍等,原判未認定靳某某詐騙郭某錢款103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
最終,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中,被告人靳某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達110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對此并無爭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靳某某向郭某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中的“詐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申言之,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并且這種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作出財產處分。本案中,被告人靳某某向郭某借款時可能隱瞞了自己賭博、負債等事實,但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靳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具體而言:
其一,難以認定被告人靳某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借資金
首先,靳某某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其在借款之初有穩定的收入,名下有房產、車輛、公司等資產。其次,靳某某具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行為,其一直有積極的、持續的還款行為,并與郭某對賬,簽署借條,與郭某共同成立公司,約定以公司盈利優先償還債務,案發前歸還比例超過70%。最后,靳某某確實將部分錢款轉入疑似“卡農”的銀行賬戶,但難以證實其將錢款用于賭博或者揮霍。
其二,難以認定出借人郭某系因被告人靳某某虛構的借款事實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出借錢款
靳某某與郭某曾為男女朋友關系,在約定共同經營公司時,郭某已知曉靳某某將先前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郭某還與靳某某對賬,讓靳某某簽署借條,即郭某對靳某某的還款能力和借款用途有一定了解,其并非完全基于錯誤認識而出借錢款。
綜上,靳某某向郭某借款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郭某可以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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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翟珺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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