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秦拓夫
22年前,發生在重慶涪陵的一起酒店裝修工程合同糾紛案特別引人注目。原告在法庭上陳述的事實、舉示的證據包括訴訟請求,被告全部認可,毫無爭議,致使原告輕而易舉獲取1500多萬元裝修工程款的判決支持,并拿到900多萬元的執行款。多年之后,公安機關介入偵查,發現原告向法庭提供大量偽造證據,檢察機關依職權向原審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提請再審。原審法院通過再審并經重慶高院終審后,確認原審判決系原告與被告惡意串通進行的“虛假訴訟”,因而撤銷了已生效執行的原審判決,隨后對原告通過“虛假訴訟”獲取的900多萬元裝修工程款進行執行回轉。就在這時,原告對此案發起了新一輪訴訟……
原、被告在法庭上訴辯一致
原告輕而易舉獲得判決支持
1998年2月,重慶市涪陵嘉樂匯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樂匯公司)所屬的嘉樂匯大酒店第一期基礎建設工程基本完成,嘉樂匯公司與重慶港某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某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嘉樂匯大酒店分四期裝修,并對每期裝修內容作出詳細約定,裝修工程款按月進度全款支付。若嘉樂匯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裝修工程款,港某公司有權將嘉樂匯大酒店房產以抵押或拍賣后優先受償。口頭協議達成后,港某公司從1998年2月開始進場施工,如期分段完成嘉樂匯大酒店1—3期裝修工程內容。第4期裝修工程因資金問題未完工。嘉樂匯公司前后共支付港某公司裝修工程款1434.66萬元。1999年6月,嘉樂匯公司委托重慶涪陵區造價管理站對嘉樂匯大酒店第一期裝修工程進行結算。2002年4月,港鑫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由甘某變更為周某。周某接任后即催促嘉樂匯公司對嘉樂匯大酒店已完成的裝修工程進行結算。2002年5月,嘉樂匯公司與港某公司共同委托重慶大正建設工程經濟技術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正涪陵分公司)對嘉樂匯大酒店第2—3期裝修工程進行結算。嘉樂匯公司與港某公司于2002年5月補簽一份《裝飾工程承包總合同》,內容與兩公司之前的口頭協議大體一致。2002年7月28日,嘉樂匯公司與港某公司算賬,對1—3期裝修工程進行結算,減去嘉樂匯公司已支付裝修工程款1434.66萬元,尚欠港某公司裝修工程款1515.34萬元。當日,嘉樂匯公司與港某公司簽訂了《欠款協議》。
圖為原嘉樂匯大酒店,現為涪州大酒店
2002年11月4日,港某公司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起訴嘉樂匯公司,請求判令嘉樂匯公司支付拖欠裝修工程款1515.34萬元及違約金,并判令港某公司對嘉樂匯公司所擁有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庭審中,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發生: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支持,對案件事實無任何爭議,對原告舉示的各種證據全部認可。連法官也感到吃驚,這案子審起來太容易,省了不少事。由于訴訟雙方無任何爭議,本可以調解結案,但鑒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只能以判決方式確認,三中院遂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渝三中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一、嘉樂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支付所欠港某公司裝修工程款1515.34萬元,并支付按其欠款額從2002年8月29日至付清之日(每日0.4%計)的違約金。二、港某公司對嘉樂匯公司所欠其裝修工程款本金1515.34萬元,在嘉樂匯公司拍賣或變賣嘉樂匯大酒店償還其欠款時有優先受償權。該判決生效后,港某公司共計從嘉樂匯大酒店拍賣價款中獲得執行款974萬元。
峰回路轉 檢察機關介入監督
再審查明 原來是起虛假訴訟
誰也沒想到,這起鮮為人知的裝修工程合同糾紛案,在風平浪靜中過去了10年之后,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突然接到舉報,依職權介入此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于2016年11月12日向重慶三中院發出《檢察建議》,提請對(2002)渝三中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進行再審。重慶三中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12月7日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開庭審理。由于甘某和周某等人在原審訴訟中涉嫌合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重慶三中院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7月31日,檢察機關對甘某、周某、雷某某作出存疑不訴決定。重慶三中院依法對該案恢復審理,于2020年11月1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
經法庭審理查明,該案原審原告港某公司和被告嘉樂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甘某,2002年4月,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周某,但實際控制人仍為甘某。2002年9月,嘉樂匯公司因抵押貸款到期未還,被建設銀行渝涪支行起訴至重慶高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的借款合同,嘉樂匯公司立即返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對嘉樂匯公司位于重慶市涪陵區興華中路53號9641.82平方米的房屋(即嘉樂匯大酒店)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甘某獲此消息后,找到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副總經理雷某某商量此事,并當即提出通過訴訟方式,由港某公司起訴嘉樂匯公司支付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款,并以工程款優先受償的方式挽回損失的想法。談了這個想法之后,甘某安排雷某某對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進行重新結算,要求將裝修工程款確定為3000萬元左右,尚欠工程款確定為1500萬元左右。并要求周某配合,對偽造的相關資料簽字、加蓋港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甘某還找到顧某、蔣某某,并安排顧某擔任港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蔣某某擔任嘉樂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此后,雷某某根據甘某的要求,在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原已結算的基礎上,偽造了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第二、三期結算資料,并找到之前出具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建設工程結算審查通知書》的涪陵造價管理站原站長汪某某幫忙,汪某某以不具有工程造價資質的大正涪陵分公司名義出具了《裝修工程結算審核通知書》,審核結論為:申報嘉樂匯大酒店第二、三期裝修工程結算造價為1717.31萬元,建筑面積為7005平方米;審核后結算造價為1389.31萬元,建筑面積為7005平方米。雷某某以前后兩份結算審查(審核)通知書為依據,組字編制了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結算書,并由嘉樂匯公司和港某公司蓋章確認。該結算書載明的工程造價為2930萬元,其中:第一期為1540.6萬元,第二期為870.84萬元,第三期為518.46萬元。
為訴訟作好準備,嘉樂匯公司和港某公司還偽造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及《欠款協議》,其中的《欠款協議》約定:工程結算造價為2930萬元,已付工程款為1434.66萬元,欠款金額為1515.34萬元。前述相關資料準備就緒后,顧某以港某公司訴訟代理人身份代表港某公司于2002年11月4日向重慶三中院起訴嘉樂匯公司,請求判令嘉樂匯公司支付拖欠的裝修工程款1515.34萬元及違約金,并判令港某公司對嘉樂匯公司所擁有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蔣某某作為嘉樂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代表嘉樂匯公司應訴,并按照甘某的指示,在法庭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支持,對原告舉示的證據全部認可。使港某公司輕而易舉獲取1515.34萬元裝修工程款的判決支持,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港某公司共計從嘉樂匯大酒店拍賣價款中獲得執行款974萬元。
該案被重慶三中院和重慶高院認定為“虛假訴訟”,因而撤銷已生效的(2002)渝三中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
上述事實,有重慶三中院的再審判決和重慶高院的終審判決以及甘某、周某、雷某某等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以及甘某親筆寫給公安機關的《悔過書》佐證。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在再審和終審中,對案件實體尤其是實體中最核心部分即嘉樂大酒店二、三期裝修工程款是否已結算、是否屬于重復結算進行了審理。再審認為,根據甘某、周某、雷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以及嘉樂匯公司委托重慶涪陵區造價管理站出具的涪建價(1999)17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查通知書》對嘉樂匯大酒店裝飾工程造價的結算審核金額為1540.68萬元、重慶高院在建設銀行渝涪支行與嘉樂匯公司借款及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案執行階段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嘉樂匯大酒店司法評估報告書,對該酒店裝修工程的重置價評估為1483.87萬元、公安機關在相關刑事案件偵查中委托鑒定機構對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進行造價鑒定的結果為1517.73萬元,前后三個階段三個不同的專業機構對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確定的造價均為1500萬元左右,足以證明嘉樂匯大酒店的裝修工程造價并非港某公司主張的2900余萬元。涪陵造價管理站出具的涪建價(1999)17號《建設工程結算審查通知書》對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審核范圍除中信銀行使用的附樓和四樓庭院外,其余均已納入審核(該《建設工程結算審查通知書》已被再審和終審法院確認),涪陵造價管理站原站長汪某某的證詞以及大正涪陵分公司出具的
(2002)08號《裝修工程結算審核通知書》證明了對嘉樂匯大酒店第二、三期裝修工程屬重復結算。
港某公司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重慶高院。
重慶三中院再審判決書部分內容截圖
令人不解的是,港某公司并未汲取造假的教訓,仍向二審法院提供虛假證據。重慶高院在庭審中將港某公司提供的兩份《涪陵嘉樂匯大酒店裝修工程竣工技術文件》互核后發現:該文件卷宗資料少了兩頁即1999年11月20日的單位竣工報告(竣工通知書)和1998年3月25日的設計變更通知書,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表中預算造價為2750萬元,而檔案館中保存的該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表中預算造價為1750萬元。港某公司舉示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表中預算造價為2750萬元明顯具有從1750萬元改動為2750萬元的痕跡。也就是說,港某公司仍未汲取造假的教訓,心存僥幸,向法庭提供偽造證據,企圖瞞天過海,以達目的,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
圖為執行回轉裁定書截圖
重慶高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后作出維持重慶三中院判決的終審判決。2023年5月24日,重慶高院對嘉樂匯公司破產管理人申請對港某公司通過“虛假訴訟”取得的974萬元執行回轉作出裁定:港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嘉樂匯大酒店返還執行的款項974萬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執行。
“虛假訴訟”案風云再起
原告起訴被駁回后再起訴
出人意料的事情,再次發生。2023年9月6日,原審原告港某公司就與嘉樂匯公司之間的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向涪陵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嘉樂匯公司向港某公司給付裝飾工程款1872.71萬元;2、嘉樂匯公司向港鑫裝飾公司承擔以1872.71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1999年11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3、確認港某公司就第一項和第二項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4、確認第一項與第二項訴訟請求的裝修工程款債權為嘉樂匯公司破產債權;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由嘉樂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港某公司訴嘉樂匯公司裝修工程合同糾紛案,已經原審、再審及重慶高院終審,判決己發生法律效力,本次訴訟屬于重復起訴,遂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渝0102民初622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港某公司的起訴。港某公司不服,向重慶三中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3)渝03民終242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港某公司就該案再次向一審法院發起訴訟,請求判決:1、確定港某公司承包實施的嘉樂匯大酒店二、三期裝修工程結算造價金額(以第三方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結算金額為準);2、判決嘉樂匯公司向港某公司給付裝修工程款暫計1872.71萬元(最終以第三方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結算的二期三期裝修工程造價金額為依據計算);3、判決嘉樂匯公司向港某公司承擔給付暫以1872.71萬元為基數自1999年11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4、鑒定費、訴訟費及保全費用由嘉樂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仍以“重復起訴”為由駁回。港某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三中院。
出人意料,這次上訴獲得了重慶三中院的支持,而且效率之高也出人意料。2024年5月15日,重慶三中院對此上訴立案,5月22日作出裁定:一、撤銷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24)渝0102民初1875號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審理。港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4163元予以退還。
從立案到裁定僅用了7天時間,工作效率之高,令人感慨。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港某公司兩次被一審駁回后的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此案的都是同一名法官。為什么在港某公司兩次訴求主體相同的情況下,第一次上訴被駁回,第二次上訴很快得到支持,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重審?
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一級律師黃光界對該案發表個人看法:“港某公司與嘉樂匯公司的裝修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存在一些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地方。原、被告雙方先是惡意串通聯手搞“虛假訴訟”,被司法機關查出后經原審法院再審和重慶高院終審認定。兩級法院對案件的實體部分也作了審理并作出判決,早已生效執行。從法理上講,港某公司如果覺得自已的訴求沒有得到支持,首先應該通過法律渠道撤銷重慶高院的終審判決,重新再審。否則,該案無論到哪里起訴,最后都繞不過重慶高院這份已經生效的終審判決書,因為重慶高院對這起裝修工程合同糾紛案作了實體審理,確認了實體事實和相應證據,依法作出了判決并已生效執行。正如港某公司在重慶高院終審判決生效后第二次起訴被一審駁回、重慶三中院指令一審法院重審時,主審法官在2024年7月16日的庭審中問:現在這份判決(指重慶三中院(2017)渝03民再15號)高院是維持的嗎?原告代理人答:是維持了的。主審法官問:那我們怎么來推翻這個判決?明眼人都明白,主審法官也清楚,對同一案件的審理,下級法院如何去推翻上級法院的生效判決?”
這起跨越22年的合同糾紛案,如同一面鏡子,映照出司法的底線與法律的威嚴。原告從惡意串通、偽造證據的僥幸得逞,到檢察機關監督下的再審糾錯,到終審判決的司法定論,案件一波三折的歷程警示世人:任何試圖以虛假訴訟牟利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該案不僅揭示了虛假訴訟對司法公信的侵蝕,更凸顯了司法機關“糾錯防濫”的決心。法律的尊嚴不容侵犯,誠信的缺失必付代價。唯有敬畏法律、尊重事實,方能筑牢公平正義的基石。
作者簡介:秦順福(常用筆名:秦拓夫),曾在新聞機構擔任財經記者、法治記者等職近30年。先后在國內100多家報刊、新聞網站及綜合門戶網站發表大量新聞作品和文學作品,發表和出版中、長篇小說及紀實新聞作品集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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