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活動場所禪修活動管理辦法
(2025年6月30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規范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以下簡稱“場所”)舉辦的禪修活動,做好信教群眾引導服務工作,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以及《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禪修活動,是指由場所舉辦、由佛教教職人員主持、根據佛教教理教義、主要面向持有佛教皈依證的信教群眾的集體宗教活動。
第三條場所舉辦禪修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符合佛教教義教規,遵守佛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佛教中國化方向,遵守公序良俗,自覺抵制佛教商業化。
第四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禪修活動傳播邪教、附佛外道、宗教極端思想,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害祖國統一、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宗教和順,或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禪修活動應在場所內舉辦,舉辦禪修活動的場所應與其接待能力相適應,不影響該場所教職人員的日常修學和生活。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超過場所容納規模的禪修活動,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大型宗教活動審批手續。
場所不得未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超出場所容納規模的禪修活動。
第六條場所不得舉辦專門針對在校學生的禪修活動,參加禪修活動的人員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心健康。
第七條場所舉辦禪修活動時,應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必要的應急預案,做好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八條場所舉辦禪修活動期間應嚴格防范重大事故或者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若有上述事件發生,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
第九條場所舉辦禪修活動應堅持佛陀本懷,以弘法利生為目的,引導信教群眾正信正行、凈化心靈、提升智慧、服務社會,不得借禪修活動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場所不得對禪修活動以任何方式進行商業化運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企業等非佛教界主體合作舉辦禪修活動,不得允許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場所代理禪修活動人員招募。
第十一條場所發布關于禪修活動的信息應遵守《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禪修活動,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禪修活動招募信息。
第十二條場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教職人員在組織和舉辦禪修活動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或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佛教團體規章制度的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照中國佛教協會關于漢傳佛教寺院主要教職管理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追責或相應懲處。
第十三條參加禪修活動的人員在禪修活動期間若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佛教團體、場所制定的規章制度,違背佛教教義教規,給佛教及本場所聲譽和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場所應對其進行批評、警告直至勸退。涉嫌違法犯罪的,場所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參加禪修活動的人員在禪修活動期間因個人原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佛教團體應指導場所遵守本辦法,對場所落實本辦法的情況予以監督,對場所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指導整改,對相關責任人依規懲處。必要時,佛教團體應將有關情況報告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請其督導場所進行整改,依法依規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佛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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