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潛在安全隱患,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永州城管持續開展燃氣領域專項整治行動,重拳出擊,嚴厲打擊了一批燃氣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形成燃氣行業嚴管高壓態勢。現通報部分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釋法,夯實燃氣安全底線和意識。
案例一:雙牌縣某液化氣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案
2025年1月11日上午7:00-8:30,雙牌縣某液化氣公司在沒有履行查驗購氣人相關資質、身份信息和購氣用途的情況下,跨區域向沒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蔣某提供了35瓶12KG規格液化氣,收取現金3815元。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于2025年2月28日被永州市城市管理局立案調查。鑒于涉案燃氣氣量大,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十分惡劣,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2025年4月24日,永州市城市管理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鏈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案例二:冷水灘區花橋某燃氣有限公司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案
2025年2月,冷水灘區城管執法局接到永州市燃氣熱力和照明事務中心關于永州市花橋某燃氣有限公司涉嫌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交辦函,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查閱該公司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間的《居民用戶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檢查表》(以下簡稱《檢查表》),發現多份《檢查表》存在造假的情況,在對隨機抽取的3名燃氣用戶進行電話回訪時,燃氣用戶均表示過去一年中該公司送氣工在送氣時未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冷水灘區城管執法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履行定期安全檢查的責任,并處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鏈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項:“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案例三:祁陽市某液化氣站未定期維修維護燃氣設備設施案。
2025年5月13日,祁陽市城管執法局在開展燃氣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發現該液化氣站未按規定定期對燃氣設備設施進行維修維護,存在值班室壓力液位緊急切斷遠程控制系統故障、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機盒損壞等問題,嚴重影響氣站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并參照《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祁陽市城管執法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鏈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四:東安縣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未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關閉直接關系安全生產監控案
2025年1月6日,東安縣城管執法局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在1月5日配送的135瓶液化石油氣中只落實了2次安全檢查,未定期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經查,該公司的安全生產相關視頻監控未全覆蓋,大門及生產區域視頻監控損壞或無法連接網絡,且并未向主管部門報備并及時修復視頻監控。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的規定。鑒于該公司積極配合整改,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鏈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項:“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規定,應當立即整改。”
案例五:藍山縣某燃氣用戶裝飾裝修時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天然氣管道設施案
2025年3月29日,藍山縣城管執法局接到藍山深燃天然氣有限公司電話,發現藍山縣某小區4棟901室裝修負責人賀某私自拆裝天然氣管道導致燃氣泄漏,造成整棟樓停氣。執法人員當即趕赴現場查看。經查明,該小區4棟901室賀某在安裝窗戶時,因窗戶和燃氣管道離得比較近,在沒有報備的情況下私自拆裝了燃氣管道,造成整棟樓停氣。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藍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鏈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案例六:道縣毛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案
2024年12月21日晚上八點半,道縣城管執法局接群眾舉報,聯合四馬橋鎮交警中隊在四馬橋鎮華山村路段查獲當事人毛某駕駛一輛五菱宏光小型貨車從寧遠萬家液化氣站拉了37罐液化石油氣鋼瓶(帶氣鋼瓶),因其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對涉事車輛以及物品依法予以查扣。由于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道縣城管執法局將該案件移交至道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2025年1月10日道縣公安局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版)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來 源:永州數字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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