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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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9日,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發現當事人浙江寶鑫時代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給予浙江寶鑫時代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的處罰,限你(你單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起自行將浙江寶鑫時代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停產停業,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中國建設銀行樂清支行營業部各網點或通過掃描本決定書所附二維碼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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