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進行乞討,侵害殘疾人、兒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構成要件是:
1.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殘疾人、兒童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權益,也妨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犯罪對象是殘疾人、兒童。2018年修正的《殘疾人保障法》第2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殘疾人、兒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之中一些人被幕后的"黑手"操縱,充當氣討牟利的工具,為了博得社會更多的同情,甚至不惜故意惡化殘疾兒童的傷口,嚴重侵犯了殘疾人、兒童的人格尊嚴、身心健康和人身自由。《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為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法定監護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從事乞討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被組織的乞討人員進行毆打、捆綁、拘禁等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脅迫",是指對被組織的乞討人員進行威脅、恫嚇的行為。威脅既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是舉動方式。
應當強調指出的是,采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殘疾人、兒童的意志,組織殘疾人、兒童進行乞討、是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在客觀方面兩個必備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行為人對殘疾人或者兒童沒有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而是采用誘騙等其他方法,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則不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如果行為人雖對殘疾人、兒童采用了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其乞討,但針對的是特定的個人,而不是組織多人,即控制殘疾人、兒童多人進行乞討的,也不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葉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