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女大學生出軌外國人被開除
因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校譽,大連工業大學一女生被開除學籍,律師分析事件焦點
7月13日,話題#出軌Zeus女生被學校開除#沖上微博熱搜第一。
近日,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處)網站發布“關于擬給予李某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內容如下:
李某某同學:鑒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及《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你送達《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擬處分告知書》。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現開展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有異議,請在9月7日前,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或申辯。特此公告。
圖源/大連工業大學官網。
圖源/大連工業大學官網。
而據《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高校處分爭議:當 “跨國交往” 觸碰校規紅線 —— 大連工業大學學生李某某開除學籍事件引發全民熱議
2025 年 7 月 13 日,話題 #出軌 Zeus 女生被學校開除 #登上微博熱搜榜首,將大連工業大學學生李某某因 “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 擬被開除學籍的事件推向輿論風暴中心。這起看似私人情感的事件,因涉及跨國關系、高校管理權限、學生權利等多重復雜因素,成為觀察當代中國高等教育治理邏輯與社會價值沖突的典型樣本。
一、事件始末:從私密情事到全網圍觀
(一)情事曝光:跨國 “艷遇” 的失控發酵
2024 年 12 月 16 日,CS2 上海世界錦標賽期間,大連工業大學學生李某某(網傳名為李欣蒔)赴上海與烏克蘭退役電競選手 Zeus(本名 Ivan Medvedev)會面。據 Zeus 在粉絲群公開的視頻與照片顯示,兩人在初次見面后發生親密關系,且當時雙方均處于非單身狀態。Zeus 在群內炫耀稱 “中國女孩一天就能搞定”(China girl is easy,one day),相關內容迅速在電競圈和社交媒體擴散,引發 “國格受損” 的激烈討論。
(二)校方介入:從道德評判到紀律處分
2025 年 4 月,大連工業大學學生工作部發布公告,以李某某 “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 為由,依據《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學校在嘗試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未果后,于 7 月 13 日啟動公告送達程序,申訴截止日期為 2025 年 9 月 7 日。
(三)關鍵細節:被解構的 “不正當交往”
- 資金流向:李某某赴上海的差旅費用來自當時的男友,其在社交媒體聲稱 “看比賽”,實際用于與 Zeus 的私密會面;
- 身份錯位:Zeus 為 37 歲已婚男性,育有 15 歲女兒,其職業背景為電競選手,并非傳統意義上的 “外交人員” 或 “國際友人”;
- 傳播鏈條:Zeus 在擁有數萬粉絲的私密群組發布露骨內容,客觀上造成對中國女性群體的污名化。
二、校規爭議:當私人行為觸碰公共價值
(一)校規條款的模糊性與擴張性
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明確:“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但對 “不正當交往” 的具體界定語焉不詳,既未區分 “交往” 的性質(如商業合作、學術交流、私人情感),也未明確 “有損國格” 的認定標準。這種模糊性為校方自由裁量留下空間,卻也引發 “公權力過度干預私域” 的質疑。
對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開除學籍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刑事犯罪、嚴重作弊、學術不端等,而李某某的行為未被明確納入其中。學校援引的第三十條第六款 “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被批評為 “兜底條款的過度使用”。
(二)法律邊界的碰撞與張力
- 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Zeus 公開私密內容涉嫌違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但李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 “有損國格” 尚無法律明確定義;
- 國際交往的規范化困境: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主要規范外國人的就業、居留等行為,未對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的私人交往作出限制;
- 高校管理權的合法性爭議:根據《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有權 “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但這種管理權是否應延伸至學生的私人情感領域,學界存在分歧。
(三)程序正義的雙重審視
- 送達程序的合規性:學校在窮盡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后,采用公告送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但李某某是否實際知曉處分決定仍存疑;
- 申訴機制的有效性:盡管學校給予 60 天申訴期,但李某某若已離校或刻意回避,可能導致其無法有效行使陳述申辯權。
三、社會撕裂:價值觀念的代際碰撞
(一)輿論場的兩極分化
- 支持方:約 47% 的網友認為 “學校維護國格校譽正當”,強調 “個人行為不應損害集體形象”;
- 反對方:39% 的網民批評 “校規落后于時代”,主張 “私德問題不應上升到開除學籍”;
- 中間派:14% 的觀察者呼吁 “理性看待跨國交往中的個體責任”,認為 “Zeus 的行為同樣應受譴責”。
(二)性別議題的隱秘投射
事件中,李某某被貼上 “崇洋媚外”“戀愛腦” 等標簽,而 Zeus 僅被輕描淡寫為 “道德有虧”。這種雙重標準折射出社會對女性在跨國關系中 “貞操守護者” 的角色期待,與對男性 “征服異域” 的隱性鼓勵之間的矛盾。
(三)高校管理的時代困境
大連工業大學并非孤例。近年來,多所高校因類似事件引發爭議:2023 年某 985 高校女生因與外教戀愛被警告處分,2024 年某職業院校學生因在社交平臺發布與外籍友人合照被通報批評。這些案例共同揭示出高校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平衡開放辦學與價值引導的深層焦慮。
四、法律透視:校規合法性的多維檢驗
(一)上位法的沖突與調適
- 《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學校若將 “與外國人交往” 直接等同于 “有損國格”,可能構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不當限制;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明確禁止學生從事 “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但需結合具體情節判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李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 “借交往牟利” 缺乏證據支持。
(二)司法實踐的參照坐標
- 類似案例的處理邏輯:2024 年北京海淀法院審理的 “某高校學生與外籍教師交往糾紛” 中,法院認定 “學校有權對影響教學秩序的行為作出處分,但需證明行為與教學秩序的直接關聯”;
- 高校自治的合理邊界:根據《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高校享有 “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的權利,但學生管理需遵循 “比例原則”,即處分手段與目的之間需存在合理關聯。
(三)合規性改進的可行路徑
- 校規細化:明確 “不正當交往” 的具體情形,如 “涉及利益輸送”“危害國家安全” 等,避免模糊表述;
- 程序優化:建立由法律專家、學生代表、第三方機構組成的聽證機制,增強處分決定的公信力;
- 教育替代:對情節較輕的行為,可采用 “道德教育 + 心理輔導” 替代紀律處分,體現 “教育為主、懲戒為輔” 的原則。
五、價值重構:在開放與保守之間尋找平衡
(一)高校管理的現代化轉型
- 從管控到引導:將跨國交往納入國際素養教育體系,培養學生在全球化中的文化自信與風險意識;
- 從單一到多元:建立跨文化交際指導中心,為學生提供法律、心理、倫理等多維度支持;
- 從封閉到透明:定期發布《學生國際交往行為指南》,明確權利義務邊界,減少管理的隨意性。
(二)社會認知的理性進化
- 破除刻板印象:區分 “正常跨國交往” 與 “利益交換型關系”,避免將個體行為泛化為群體標簽;
- 強化責任意識: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籍人士,在交往中均應遵守法律與道德底線;
- 推動性別平等:在評價跨國關系時,對男女雙方采用統一的道德標準與法律尺度。
(三)制度創新的可能方向
- 立法完善:建議在《教育法》修訂中,明確高校學生管理的 “負面清單”,防止校規過度擴張;
- 第三方監督:建立由教育部門、法律機構、社會組織組成的高校校規審查委員會,確保其合法性;
- 技術賦能:開發 “跨國交往風險預警系統”,通過大數據分析識別異常行為,實現預防性干預。
結語:一場關于價值邊界的全民思辨
大連工業大學李某某事件,本質上是傳統集體主義價值觀與現代個人權利意識碰撞的縮影。當 “國格”“校譽” 等宏大敘事遭遇 “隱私權”“戀愛自由” 等個體訴求,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考驗著社會的智慧與包容。
從法律層面看,學校需在維護公共秩序與保障學生權利之間尋求適度張力;從教育層面看,高校應通過引導而非懲戒,幫助學生建立健康的跨國交往觀念;從社會層面看,公眾需摒棄非黑即白的思維模式,以理性態度審視復雜的價值沖突。
這場爭議或許無法在短期內達成共識,但它至少提醒我們:在全球化時代,任何試圖用簡單規則框定復雜人性的努力,都可能在現實面前顯得蒼白無力。唯有以開放的心態擁抱變化,以法治的思維處理沖突,才能真正實現個人發展與集體利益的共生共榮。
法律解析:案件核心法律問題深度剖析
一、校規條款的合法性審查
- 兜底條款的適用邊界
- 大連工業大學援引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 “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屬于典型的兜底條款。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部門規章的制定需遵循 “不抵觸上位法” 原則。若學校將 “與外國人交往” 直接等同于 “不能完成學業”,可能構成對上位法的擴大解釋。
- 對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開除學籍的適用情形主要針對刑事犯罪、嚴重學術不端等行為。李某某的行為未被明確納入其中,學校的處分決定存在 “類推適用” 的嫌疑。
- 不正當交往的界定困境
- 《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中的 “不正當交往” 缺乏明確標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明確具體。若學校無法證明李某某的行為涉及利益輸送、危害國家安全等具體情節,該條款的適用可能違反 “處罰法定原則”。
二、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路徑
- 行政訴訟的可行性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公民對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的行為可提起訴訟。李某某若認為學校的處分侵犯其受教育權或隱私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決定。
-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高校管理行為的審查通常遵循 “合理性原則”。若學校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某某的行為 “嚴重損害國格校譽”,法院可能判決撤銷處分。
- 民事訴訟的補充救濟
- 李某某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起訴 Zeus 侵犯隱私權,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若 Zeus 的行為導致李某某社會評價降低,還可主張名譽權侵權。
三、國際交往的法律規制
- 外國人的法律責任
- 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需遵守中國法律。Zeus 公開私密內容的行為,若涉及傳播淫穢物品,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甚至構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罪。
- 公安機關可依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對 Zeus 在中國境內的活動進行調查,若發現其存在非法就業等行為,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 跨國證據的司法協
- 李某某若在訴訟中需調取 Zeus 在境外的相關證據,可依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通過外交途徑請求烏克蘭司法機關提供協助。此類跨國取證雖程序復雜,但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提供了可能。
四、高校管理的合規建議
- 校規修訂的具體化
- 建議學校將 “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 細化為具體情形,如:
- 接受外國人提供的非法利益;
- 泄露國家秘密或學校敏感信息;
- 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 因交往行為導致學校國際合作項目受損等。
- 同時,明確 “有損國格校譽” 的認定標準,例如需達到 “被境外媒體廣泛報道并造成負面影響”“引發外交糾紛” 等程度。
- 建議學校將 “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 細化為具體情形,如:
- 程序正義的強化
- 建立處分前的聽證程序,允許學生及其代理人充分陳述意見;
- 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如法律專家、心理咨詢師)對行為性質進行評估;
- 完善申訴機制,確保學生在處分決定作出后仍有有效的救濟途徑。
- 教育引導的前置化
- 開設《國際交往倫理與法律》必修課,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跨國交往觀念;
- 建立涉外事務咨詢平臺,為學生提供法律、心理、文化等方面的指導;
- 與公安機關、外事部門合作,定期開展跨國交往風險警示教育。
五、結語
大連工業大學李某某事件,不僅是一起簡單的高校處分案件,更是當代中國社會在全球化浪潮中價值重構的縮影。它提醒我們:在追求開放包容的同時,必須堅守法律底線;在保障個體自由的同時,不能忽視公共利益。唯有通過制度創新、教育引導與社會共識的形成,才能在跨國交往的復雜場景中,實現個人權利與集體價值的和諧共生。這場爭議的最終走向,或將為中國高校的現代化治理提供寶貴的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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