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出軌外國電競選手”被開除事件:
校規越界還是正當處罰?法律與道德的邊界之爭
一紙開除公告,將一位女大學生的私人情感推上公共審判臺,也把校規的邊界問題推到了輿論風口浪尖。
據媒體報道,2024年12月,上海CS2世界錦標賽期間,38歲的烏克蘭已婚退役電競選手Zeus在粉絲群中分享了一段私密視頻——畫面中是他與一名年輕中國女大學生的親密互動。這段視頻像野火一樣在互聯網蔓延,也引發爭議。
半年后,一紙公告將事件推向熱搜:2025年7月8日,大連工業大學發布“關于擬給予李某蒔同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認定她“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依據之一是校規中那條鮮為人知的條款—— “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
事件脈絡:一紙公告引發的輿論風暴
大連工業大學在公告中措辭嚴厲:李某蒔2024年12月16日的 “不當行為”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 ,因此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該校違紀處分規定相關條款,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份公告透露了一個關鍵細節——校方自2025年4月15日起已嘗試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聯系李某蒔,但均未成功。“公告送達這一法律術語的出現,暗示著當事女生可能已處于失聯狀態。
根據程序,公告發出后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李某蒔若對處分有異議,需在9月7日前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她的學業命運,只剩下不到兩個月的申訴窗口期。
而事件另一方,烏克蘭電競選手Zeus,1987年出生且已婚的身份被多家媒體曝光。這位事件發起者,卻似乎從公眾視野中悄然隱退,未傳出任何受到法律追究或行業抵制的消息。
法律剖析:爭議中的校規邊界
大連工業大學引用的處分依據主要來自兩份文件:
其一是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其二是該校自定的《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正是這則校規中的“國格”“校譽”四字,將一場私人關系推向了公共領域。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陳松濤律師對此提出質疑:“學校本身的這條校規沒有問題,但是適用到女生這件事上,有點過于嚴厲。這個事情如果上升到有損國格、校譽,感覺過于嚴重。” 他特別指出, 親密視頻是Zeus主動傳播的,李某蒔實際上也是隱私泄露的受害者。
更值得玩味的是校規的表述——“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這意味著從記過、留校察看直到開除學籍都是可選范圍。大連工業大學直接選擇了最嚴厲的頂格處罰。
律師觀點:三大爭議直指校規軟肋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在接受采訪時,系統性地提出了該事件的三大法律爭議點:
爭議一:高校對學生私生活的管理權限邊界在哪里?
“該學校是否有應當或者有權利評價學生私生活,尤其是在學生行為未違反法律法規,僅涉及道德層面時,學校的管理權限和范圍如何界定。”付建律師指出,校規介入私德領域需要充分的正當性基礎,不能無限擴張。
爭議二:校規處分與學生行為的相稱性問題
“該女生的行為雖有不妥,但屬于私人生活范疇,將私德問題上升到開除學籍的程度,處罰是否過于嚴厲。” 學籍關系到公民受教育權這一基本權利,開除學籍作為最嚴厲的紀律處分,應當符合 “最小侵害原則” 。
爭議三:事件雙方責任承擔的公平性缺失
“外籍電競選手Zeus將親密照公開炫耀的行為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及傳播淫穢內容,未受到任何法律或紀律層面的處罰,而中國女學生卻要面臨被開除學籍的嚴重后果。” 這種不對等處理,折射出跨國事件中的執法困境和性別雙重標準問題。
隱私之殤:誰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事件的核心事實是:李某蒔的私密視頻是由Zeus單方面在其粉絲群中曝光的。這一行為已涉嫌觸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散布他人隱私的規定,甚至可能觸及《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
然而從公開信息看,Zeus作為事件發起者和違法行為的實施者,似乎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這種“受害者受罰,加害者逍遙”的錯位現象,正是該案引發輿論嘩然的關鍵點。
陳松濤律師也強調了這個視角:“該名女子和外國男子發生關系,視頻是被別人發布出去的,女生也是受害者。”
隱私權作為基本人格權,在我國《民法典》中有明確保障。校方在適用“有損校譽”條款時,是否充分考慮學生被侵權的事實背景,成為處分合理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校規邊界:高校管理權的合理范圍
高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的邊界問題由來已久。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有權制定學生管理規定,但其自主管理權不能超越法律框架。
付建律師指出:“學校有權制定本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對學生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但核心在于:當學生行為發生在校外私人領域且未觸犯法律時,校規的介入是否具有正當性?
值得注意的是,大連工業大學校規中“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的表述存在模糊空間。戀愛關系、友誼交往還是商業往來?何種情形構成“不正當”?是否因交往對象國籍不同就應區別對待?這些都需要更明確的界定。
校規的模糊性可能導致自由裁量權濫用,進而違反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即要求規范內容必須清晰明確,讓公民能夠預見何種行為會招致何種后果。
救濟之路:被處分學生的法律選項
面對校方的擬開除決定,李某蒔仍有機會尋求法律救濟:
根據公告要求,她可在9月7日前向學校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這是爭取校內解決的關鍵窗口期。
陳松濤律師指出:“如果真的把她開除了,她還可以通過相關部門進行申訴。”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若行政申訴未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學生對高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等改變其受教育身份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法院將重點審查:校規本身合法性、事實認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正當、處分是否顯失公正等要素。其中“有損國格、校譽”的認定標準,以及處分與學生行為后果的相稱性,可能成為主要爭點。
高校行使管理權時,不應成為道德審判庭。付建律師提出的三大爭議點,如同三面鏡子,映照出這起事件中的權力邊界、比例原則和性別平等問題。
當李某蒔在9月7日前決定是否提出申辯時,她不僅是在為自己的學業抗爭,更是在為所有大學生的私人生活自主權爭取空間。
而那個遠在烏克蘭的電競選手Zeus,其涉嫌侵犯隱私的行為卻未見任何追責動向,這一反差暴露了跨國侵權案件中的執行困境。校規的利劍,不應只落在容易觸及的本校學生身上。
來源:本文借助deepseek創作,部分素材綜合媒體報道,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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