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崇明區應急管理局公布《崇明綠華上海群賢工程建設有限公司“5·2”一般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5年5月2日7時左右,在崇明區綠華鎮華西村建橋1102號的上海明珠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內,上海群賢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拆除鋼結構廠房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5·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崇明綠華上海群賢工程建設有限公司“5·2”一般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涉事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上海明珠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珠湖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斌;住所:上海市崇明區綠華鎮華西村建橋1102號。
2.施工單位:上海群賢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成;住所:上海市崇明區堡鎮堡鎮南路58號23幢B區201-5室(上海堡鎮經濟小區)。
(二)鋼結構廠房基本情況
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9500㎡,系明珠湖公司內的母豬棚,4月24日廠房受災燒毀后,明珠湖公司擬對其拆除重建,并于2025年4月27日開工。
(三)合同簽署情況
1.2025年4月27日,上海明珠湖生豬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斌)與群賢公司簽訂鋼結構廠房施工合同,由群賢公司對鋼結構廠房進行翻新。
2.2025年4月27日,明珠湖公司與群賢公司簽訂鋼結構廠房拆除項目(以下簡稱廠房拆除項目)施工合同及相關管理協議,由群賢公司對鋼結構廠房進行拆除。
3.韓XX(死者)系群賢公司臨聘員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于2025年4月27日對該廠房進行拆除作業。
二、事故經過
2025年5月2日,韓XX根據現場管理人員宋某偉的安排配合汽車吊進行拆除作業,7時許,韓XX在未采取任何防墜措施的情況下手持扳手爬上龍骨架,在其準備拆除固定龍骨的螺絲時,不慎從高處墜落至地面。宋某偉聽到聲響后立即趕往現場,發現韓XX躺在混凝土過道上失去意識,頭部的安全帽已脫落。
三、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7時21分,宋某偉撥打120,120到場后將韓XX送至上海市崇明區中西醫結合醫院救治,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事故單位在法定時限內上報了事故信息,相關部門到場及時,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傳達流暢,防控措施妥當,善后處置妥善,事故應急處置到位。
四、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
(一)傷亡情況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韓XX;性別:男;籍貫:江蘇;出生年月:1969年7月27日;住址:江蘇省沛縣張莊鎮XXXXXX號;身份證號:320322196907XXXXXX。
(二)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30萬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業人員在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未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冒險攀爬至高處進行拆除作業,不慎墜落至地面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分析
1.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到位。安排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高處拆除作業;監護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作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2.企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群賢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開展作業現場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制止作業人員無證冒險作業行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區應急局依法對群賢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建議區建設管理委對群賢公司開展警示約談。
2.明珠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承包單位統一協調管理不力。明珠湖公司項目負責人孫某對項目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作業現場各級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失察,未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區應急局依法對孫某給予行政處罰,建議區農業農村委對明珠湖公司開展警示約談。
3.韓XX,群賢公司輔助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未佩戴安全帶,冒險攀爬至高處進行拆除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責任。
4.宋某偉,群賢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對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流于形式,作業過程安全監護履職不力,未能制止作業人員無證冒險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王某,群賢公司項目負責人。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對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群賢公司對宋某偉、王某等人按照企業規定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區應急局。
崇明綠華上海群賢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5·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5年6月27日
(發布機構:上海市崇明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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